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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徐瑾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4 16:05商业秘密网

  徐瑾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是经销商,其产品有合法来源。为支持该主张,徐瑾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1年4月12日以丰柏公司为抬头的发货清单一份,徐瑾称发货清单上的订货人是王维平,系徐瑾之夫,二人共同经营锁行,以此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从丰柏公司进货;2、2012年1月18日存款业务回单一张,收款人为王朋生,王朋生系丰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此证明徐瑾购买产品后进行了付款;3、丰柏公司的工商登记,用以证明丰柏公司的主体资格。雅洁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传真件,没有丰柏公司加盖的印鉴和签名;对证据2,认为存款回单和发货清单上的时间对不上;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雅洁公司公司认为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徐瑾有合法来源。
  对于涉案锁具,雅洁公司认为其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存在以下差异:授权外观设计面板下端有凹槽装饰线,被控侵权产品面板上端有凹槽装饰线,装饰线的数量不同,其他都相同,这种差别是细微的,构成相似。徐瑾认为外观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在审理中,对于徐瑾请求追加丰柏公司为本案被告,雅洁公司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丰柏公司系供货人为由不同意追加。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公证书、实物、发货清单、存款业务回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一、雅洁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曹湛斌为“锁面板组件(H87P-H135G)”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830046364.9)的专利权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专利有效期限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算。同时该专利年费已按期缴纳,该专利现为合法有效状态。雅洁公司与曹湛斌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雅洁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门锁面板及把手,系相同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授权专利的外观设计虽然存在差异,但是授权设计中面板和把手所体现的主要特征均在被控侵权产品中可以看到,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不会影响消费者作出两产品外观构成近似的判断,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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