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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5商业秘密网

  第三,被告润海公司辩称,其仍然是涉案项目的合法股东和权利人。客观上看,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就涉案项目存在利益纷争。对利益纷争,被告公司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的路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被告公司也正在申诉程序中,此时,被告公司以所谓自爆家丑的方式不适当地向社会公众公布项目存在的缺陷进行私力救济,缺乏法律依据,更不能成为不当损害他人市场利益的合理理由。
  第四,从《公告》刊登后的后果来看,客观上给原告润海公司及其提供的产品商誉造成了毁损。审理查明,该《公告》刊登的当天,“东湖御院业主论坛”项下共有707份网贴。其中部分网贴有如下表述:“今天武汉晚报第29版!东湖御院有严重缺陷!开发商没有权利卖这个房子!”;“今天武汉晚报,第29版,大家赶紧收手呀!这个项目有严重缺陷!湖北治历实业都没有权力来卖这个房子!!大家千万别上当!”;“那这以后办证会不会也有问题?如果扯皮问题搞不清楚的话。”;“军队的土地,果真有问题。”等等。说明因涉案《公告》,社会上不特定公众对原告润海公司及产品信誉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并且在客观上可能动摇部分对涉案项目商品房有购买意愿者的信心。
  综上所述,被告润海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在《武汉晚报》上刊登《公告》的行为,对原告润海公司及其提供的产品商誉造成了毁损,构成了商业诋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原告治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润海公司在《武汉晚报》上刊登公告,向原告治历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治历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可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如果前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治历公司请求法院按照其因被告润海公司侵权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并提交了涉案项目商品房团购退房、降价销售等证据。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影响商品房市场价格走势有多种因素。从小的方面来讲,存在项目的地段、朝向、户型及开发商的实力等因素;从大的方面来讲,存在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控、社会经济发展周期状况等因素。本案原告治历公司准备进行涉案商品房项目预售期间,正处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期,房地产市场价格处于波谷,因此,其降价销售存在极大的市场因素。其次,购买商品房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均是一项重大产业购置行为,如果一个消费者对某个项目的商品房有购买意向的话,会对该项目反复进行谨慎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项目的权属、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进行调查研究。在涉案项目不存在权属或其他瑕疵的前提下,其购买决定一般不会轻易为被告润海公司的涉案《公告》所左右。因此,涉案讼争《公告》虽然会对部分团购者的购买信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如果购房者真正对涉案商品房项目有购买意愿的话,最终仍然会购买涉案讼争项目房产。综上,原告治历公司以涉案项目降价销售及部分购房者退购作为被告润海公司侵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时,由于本案被告润海公司刊登《公告》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谋取某种市场竞争优势,也就不存在因此行为而获得利益。因此,对于原告治历公司的损失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润海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刊登侵权《公告》的起因(被告润海公司为了维护其基于双方联营应得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润海公司赔偿原告治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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