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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10:24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221号

  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柯。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
  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美。
  委托代理人:刘家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陈水达。
  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 诉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 用新型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立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尚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福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家东,阿里巴巴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水达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达公司诉称:立达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名称为“一种金属针布包卷机的动力源装置”的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2011年12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 12019××××.9,该专利权至今持续有效。专利申请后,立达公 司开始着手制造含有该专利的产品,产品名称为“FAS-1000型金属针布包卷机”,同时向市场推出含有该款专利产品的 企业产品宣传册,并且从2012年9月开始,在纺机行业的主要刊物  《棉纺织技术》内,持续做过该设备的广告。由于利用该专利制 造的产品具有诸多优点,深受业界欢迎。最近,立达公司发现尚 美公司未经立达公司同意,擅自在阿里巴巴公司主办的阿里巴巴 网站上销售立达公司的上述专利产品,取名为“BJJ- 100型数控金属针布包卷机”,所配产品图片和文字说明与立达公 司企业宣传册上的“FAS- 1000型金属针布包卷机”相同(除了把立达公司型号中的前三个 字母修改)。同时,立达公司发现,除了产品图片和文字说明外 ,尚美公司把品牌换成了其字号“尚美”,而且该款产品的价格 为68000元/台,远高于立达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而尚美公司自 己根本没有生产过这一款式的产品。立达公司认为,尚美公司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含有立达公司授权专利的 上述专利产品,尚美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立达公司的专利 权;同时尚美公司的行为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立达公 司的合法利益。为维护立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1、尚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2、 确认尚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不正当的竞争行为;3、尚美公司、阿 里巴巴公司赔偿立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 000元;4、案诉讼费由尚美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承担。庭审中, 立达公司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放弃本案中对尚美公司的不 正当竞争指控,并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尚美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立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专利证书及年费缴费发票。证明:立达公司拥有涉案专利权,并且该专利权持续有效。
  2、企业宣传册、《棉纺织技术》杂志、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明:尚美公司侵权材料的来源;立达公司投入广告宣传,专利产品的市场影响及市场价格等事实。
  3、公证书。证明:尚美公司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4、合理维权费用发票。证明:立达公司因合理维权所发生的 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情况。(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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