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得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1 15:40商业秘密网
三、驳回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英特乐传送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被告宁波得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张伟斌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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