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15 14:39商业秘密网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以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中丽化纤公司的上诉理由和欧瑞康公司、中丽工程公司、翔盛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即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如何准确解读权利要求,从而合理、正确界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和关键。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庭审比对,中丽化纤公司和欧瑞康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该转动传动装置包括一个带有传感器和转动控制装置的控制系统,传感器检测接触辊的行程动作,转动传动装置在该控制系统中可由这个反映接触辊的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的传感器来控制,使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基本保持不变”这一技术特征存有以下争议:中丽化纤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预定程序来控制转动传动装置,接近开关仅起到保护作用并未参与控制转动传动装置,与涉案专利上述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欧瑞康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接近开关即为传感器,并且能够检测接触辊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涉案专利并未限定转动传动装置的控制方法,通过程序来控制转动传动装置仍应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除前述争议外,中丽化纤公司和欧瑞康公司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争议,本院认为,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及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知,转动传动装置包括一个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包括位移传感器和转动控制装置。在一个络纱周期中,位移传感器实时检测接触辊的位置变化,随着绕丝的进程,当与卷装圆周相接触的接触辊随着卷装直径不断增大被推离预定位置后,传感器检测接触辊位置的实际数值和预定数值之间达到设定偏差量时,控制转动传动装置,驱动盘式换筒器转动,以适当增加轴间距,使接触辊回复到预定位置进而保持其位置基本不变。因此涉案专利的位移传感器检测的对象是接触辊,并根据接触辊位置变化的偏差量来实时调控转动传动装置,传感器发挥的作用贯穿整个络纱周期的始终。
  从二审现场勘验和源代码解读情况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转动传动装置亦包括一个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包括两组传感器和控制程序,一组传感器是接近开关,系位移传感器,一组传感器系检测速度的光电传感器。在络纱周期开始时,先由接近开关检测轴间距,达到预定初始值后启动控制程序,转由光电传感器检测线速度后,通过预定程序计算出卷装直径的数值,当卷装直径数值的变化量达到设定值后,控制转动传动装置,驱动盘式换筒器的转动,以适当增加轴间距,使接触辊回复到预定位置进而保持其位置基本不变。在上述过程中,接近开关启动控制程序后,其检测的数值并未参与控制程序对卷装直径的计算以及驱动盘式换筒器,仅检测接触辊的实际位置是否达到机器所允许的极限位置,当接触辊达到极限位置时,接近开关发出机器停车的信号。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虽然能达到涉案专利所记载的“使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过程基本保持不变”这一功能,但其实现的手段和效果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显著差异。欧瑞康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接近开关检测接触辊预定位置和实际位置的偏移量,在涉案专利并未限定转动传动装置的控制方法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通过程序来控制转动传动装置仍应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院认为,第一,涉案专利实际已经限定转动传动装置的控制方法,即根据传感器直接检测的接触辊位置偏移量来控制;被诉侵权产品的转动传动装置则由光电传感器检测卷装线速度后通过计算出卷装直径的变化量来控制。第二,涉案专利由于要实现实时调控的效果,传感器对转动传动装置的作用在整个络纱周期中贯穿始终;被诉侵权产品的接近开关在控制程序启动时发挥作用,之后转由光电传感器对转动传动装置起作用,其不再参与控制传动传动装置,仅起到极限位置的保护作用。第三,涉案专利控制转动传动装置的传感器检测的是距离,被诉侵权产品控制转动传动装置的传感器检测的是线速度。故两者控制系统的工作方式、传感器检测的对象和发挥的作用均不相同,欧瑞康公司的主张难以成立。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由于未能完整揭示被诉侵权产品中传感器和控制系统的工作方式,本院不予采信。(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