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及其破解(3)

发布时间:2015-06-29 10:09商业秘密网

  第三,裁判尺度不统一。采用“先刑后民”模式难以妥善解决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原因在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两者在诉讼理论、规律和原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商业秘密案件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更加剧了此类案件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裁判尺度不一致的问题。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还表现在案件定性和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商业秘密犯罪与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即涉案标的大小,通常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或侵权产品的数量。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商业秘密犯罪的起刑点并不统一。同一商业秘密案件,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提起诉讼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而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而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则可能因为达不到当地的起刑点而被认定为侵权并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即便两地法院同时将其定性为犯罪,仍有可能出现其中一地法院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而另外一地法院则仅判处当事人罚金。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人民群众对于此类案件缺乏稳定的预期,这将极大地影响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公信力。
  3.刑民证据制度迥异
  理论上讲,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在刑民诉讼中所认定的事实应当具有一致性。但由于两大诉讼证据制度迥异,很可能出现两者所认定的事实不尽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形,并导致刑民判决的不一致。刑民证据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在证明标准方面,刑事诉讼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并科处刑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由于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诸多前置性问题又涉及到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的认定,此时容易发生两大诉讼证明标准的交叉混用,最终导致错误裁判。(2)在证据规则方面,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截然不同。在刑事诉讼领域,无罪推定是其帝王原则;控诉方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无义务自证其罪;若控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将待证事实证明至确实、充分且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而在民事诉讼领域,通常适用“接触+相似-合法来源”的证据规则:原告在证明自己为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前提下,还应证明被告对商业秘密存在接触,并且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或所制造的产品与原告存在相似性;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技术或产品的合法来源,若被告无法证明则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成立。由于商业秘密犯罪是商业秘密侵权的高级形态,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作出侵权判定,而侵权判定的作出又将采用民事证据规则,这又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帝王原则。
  4.刑事滥诉风险增加
  商业秘密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案件在尚未处理之时,其刑民性质难以界定,容易发生以刑事司法手段干预民事侵权纠纷的情形。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其本质是原被告双方因财产关系引起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纠纷理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能力的平等。然而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干预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的情形普遍存在:一方面是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权而让刑事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之后,由于举证不能、举证不便或是企图逃避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的民事审判等原因,许多当事人热衷于向刑事侦查机关举报,通过刑事司法机关对侵权人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迫使侵权人处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以达到利用刑事手段为自己举证,并由此获得赔偿的不正当目的。另一方面是刑事司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也热衷于滥用职权保护本地企业,打击削弱其竞争对手。在发生不同地域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后,为了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在当地政府的怂恿和支持下,刑事司法机关会动用刑事手段打击本地企业的竞争对手,使刑事法律异化为不公平竞争的工具,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11]。刑事司法机关不当干预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一方面导致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浪费了宝贵的刑事诉讼资源;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对于侵权人来说极为不公正,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作者:黄 亮,来源:时代法学)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