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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及其破解(8)

发布时间:2015-06-29 10:09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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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Christopher A. Ruhl: Corporate and Economic Espionage: A Model Penal Approach for Legal Deterrence to Theft of Corporate Trade Secrets and Proprietary Business Information. 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9,(33):771.
  [14]周铭川.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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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Rochelle Cooper Dreyfuss: Trade Secrets: How Well Should We Be Allowed to Hide Them?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199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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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杨兴培,朱可人.论商业秘密保护的民刑界限--以跳槽后使用原单位的图纸进行营利行为的性质认定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3,(1):40.
  [19]Mark D. Seltzer, Angela A. Burns: Criminal Consequences of Trade Secret Misappropriation: Does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Insulate Trade Secrets From Theft and Render Civil Remedies Obsolete. Boston Colle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Technology Forum,1999,(5):60.
  [20]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012年3月14日修正。
  [21]廖钰,张璇.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之探索--以统一法秩序的司法立场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5,(1):36.
  [22]浦东模式的特色是一审“三审合一”,二审“三审分立”;西安模式的特色是一审“三审分立”,二审“三审合一”;武汉模式的特色是一审“三审合一”,二审“三审合一”。
  [23]赵天红.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99.
  [2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由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印发。
  [2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3条:“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2日发布。
  [2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28]曹新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60.
  [29]易继明.为什么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J].科技与法律,2014,(4):573-577.
  [30]易继明.设立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法院[J].科技与法律,2014,(5):747.(作者:黄 亮,来源:时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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