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不正当竞争 > 动态 > 正文

发改委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11 10:09商业秘密网

  中新网1月8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日前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价监局子站(jjs.ndrc.gov.cn/)“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31日)

  序言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推动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作为直接目标,促进市场竞争。因此,《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有可能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创新。《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包括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分析和认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适用《反垄断法》基本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一系列具体问题。鉴于此,为了建立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指引性规则,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给市场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引导经营者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根据《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问题

  (一)执法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坚持四个方面的原则:

  1.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采用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同的规制标准,遵循《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2.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直接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进行分析,根据个案需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和创新的积极影响;4.坚持公正透明,充分考虑经营者提出的行使知识产权正当与否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二)相关市场界定

  界定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市场,既要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即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同时也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既可以直接作为交易的标的,也可以被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分析中,如果仅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难以全面评估相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竞争影响,需引入对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根据个案需要,还可以考虑知识产权行使对研发投资、创新活动的影响。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判断技术的可替代性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技术属性、用途、许可费、知识产权时间期限及其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性技术的可能性及成本等。当利用不同的技术能够提供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时,这些不同的技术之间可能具有可替代性。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均需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相关技术市场的地域市场,需考虑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当相关交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时,还需考虑相关交易条件对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影响。

  (三)总体分析思路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分析和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时,需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等学科中的分析方法,就相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相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相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