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4)
(1)限制被许可人在特定领域内使用知识产权;(2)限制被许可人利用知识产权提供的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范围或者交易对象;(3)限制被许可人利用知识产权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的数量;(4)禁止被许可人从第三方获得许可、使用其竞争性知识产权,或者禁止被许可人生产、销售与许可人商品相竞争的商品。
上述限制条款一般具有商业合理性,会提高效率,促进知识产权实施。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上述限制条款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限制的内容、程度及实施方式;
(2)利用知识产权提供的商品的特点;
(3)持有竞争性知识产权的其他经营者是否实施相同或者相似的限制;(4)是否促进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发展;
(5)是否阻碍其他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发展。
分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知识产权协议中达成的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及其他限制条款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同样可考虑上述相应的分析因素,但是需要充分考虑达成上述知识产权协议的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这一重要因素。如果上述协议实质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则适用《反垄断法》关于上述垄断协议的规定。
(三)协议的豁免
在考虑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是否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获得豁免时,应重点考虑该协议在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等方面的积极效果。市场份额较小的经营者达成的相关知识产权协议通常不会严重排除、限制竞争,为了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给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预期,达成相关知识产权协议的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推定该知识产权协议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获得豁免: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15%;2.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协议涉及的任一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25%。
经营者达成的相关知识产权协议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垄断协议,以及本指南列举的价格限制,不适用上述推定。
如果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虽然符合上述豁免推定情形,但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上并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则不能获得豁免。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并认定该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其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的认定或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还可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1.交易相对人转向替代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2.下游市场对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商品的依赖程度;3.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
认定标准必要专利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继续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标准的市场价值与应用程度;
2.是否存在替代标准;
3.行业对相关标准的依赖程度及使用替代标准的转换成本;4.不同代际相关标准的演进情况与兼容性;
5.纳入标准的相关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是否构成滥用行为,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对竞争的影响,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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