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中的禁令研究 以《鬼吹灯之寻龙诀》案为例(2)
本案看似很复杂,涉及热门电影,原作小说以及小说销售商等诸多单位,但其实本案的焦点是比较明确的。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世纪卓越公司和掌阅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的要件?
二、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的概念和来源
诉前禁令, 又称临时禁令, 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特有的一项制度, 是指为了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而在知识产权人起诉前根据其申请裁定被告或侵权人为一定行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2]
诉前禁令制度是源于英美衡平法上的一项制度。按照英美法相关理论,诉前禁令作为一种衡平法上一种救济制度,与普通法的损害赔偿救济存在着差异。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而进行补偿的制度,而诉前禁令制度针对的则是被告在将来可能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诉前禁令制度通过禁止被告为某种行为以阻止被告在将来可能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秘密一经公开就会丧失且在计算原告的损失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诉前禁令制度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1820年英国的约华特诉温亚特案是最早在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禁令的案例。[3]随着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的理论与实践也日趋成熟。由于该制度在处理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保护权利人利益时相比较于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该制度也被许多大陆法国家所吸收与借鉴并被纳入到Trips协议之中。Trips协议在第五十条对诉前禁令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缔约国,为履行国际义务并解决本国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也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都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虽然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诉前禁令做出了规定,但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的研究起步很晚。张玉瑞先生在1994年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一书中对于美国禁令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这也是我国最早介绍不正当竞争禁令制度的专著。[4]我国没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诉前禁令制度,在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法以前,我国反正不当竞争案件适用诉前禁令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然而,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一条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适用诉前禁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条规定生效至今时间并不长并缺乏配套规定,我国诉前禁令适用的比率相比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来说小得多。
三、我国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适用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知识产权法虽然规定了相关案件可以适用禁令,但对于禁令的适用条件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保全证据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三部司法解释对适用条件做出了规定,在实践中法院主要就是依据这些司法解释以确定是否适用诉前禁令。根据这三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申请人有请求权。( 2)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3)如不适用“ 临时禁令”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5]
四、案件分析(作者:石振东,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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