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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审慎义务恶意投诉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6-02-25 10:43商业秘密网

  --陈晓君诉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胡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发起侵权投诉的形式以合法维护自身权利,同时,权利人由于熟知其自身的权利状况,应当并一般也有能力知道相关涉嫌侵权事实,其在发起投诉以及投诉过程中均应当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事后发现的不恰当投诉行为亦应当积极予以纠正,如果怠于补救,也属于以不作为形式滥用权利,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陈晓君

  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胡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2015)杭余知初字第173号事判决书【案情简介】

  原告陈晓君是店铺名为“棒棒猪专营店”、会员名为“舒心小猪”的淘宝店铺的注册经营人,销售包括棒棒猪儿童床护栏等棒棒猪品牌的宝宝安全用品。被告德萨公司是名为“德萨母婴专营店”的天猫店铺注册经营人,销售范围包括床护栏等母婴类产品,胡磊系德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11年8月18日,案外人邝双发将其名下的专利号为ZL20112002××××.1的“嵌入式床护栏”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给德萨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妙心牌床护栏,授权日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3年,邝双发以他人侵害其涉案专利为由,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2014年3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被告停止侵犯邝双发的涉案专利行为。

  2014年4月15日,胡磊以“棒棒猪专营店”销售的棒棒猪儿童床护栏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并向淘宝公司提交了专利权相关证书材料、专利权人的身份材料、委托材料、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淘宝公司接到投诉后,通知陈晓君进行申诉。因陈晓君未提交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淘宝公司删除涉案商品链接。

  2014年5月14日,因案外人谢益长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口审中该专利当庭被宣告全部无效。当日,陈晓君的委托代理人向胡磊及淘宝公司发送编号为[2014]025的催告函邮件各一份,告知胡磊投诉所依据的涉案专利当庭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事实,并要求胡磊在两日内主动撤回针对“棒棒猪专营店”涉案商品的投诉。胡磊收到上述邮件后,并未主动向淘宝公司撤回其投诉。淘宝公司回函收到催告函,并要求陈晓君提供有效申诉凭证。其后,陈晓君并未提交相关申诉材料。

  2014年8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知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在专利复审委口审时被当庭宣告全部无效,且该专利权涉及专利权属纠纷已被诉至相关人民法院,鉴于涉案专利权的权利效力及权利归属均处于极不稳定状态,故驳回涉案专利权人邝双发的起诉并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2014年9月26日,陈晓君再次向淘宝公司发起申诉,并提交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知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淘宝公司收到该申诉后,于2014年10月14日恢复了涉案商品链接。

  本案中,陈晓君主张德萨公司、胡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德萨公司、胡磊明知专利复审委已受理涉案专利无效申请,以及检索报告显示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作性,且(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仍然针对原告的涉案产品发起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在涉案专利被当庭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德萨公司、胡磊已收知原告致函,明知涉案专利无效,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补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未知,来源: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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