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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天下荟·南京|所克服的技术缺陷不应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发布时间:2019-04-26 11:09商业秘密网

  裁判结果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梅耶博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同时,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故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发明目的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原告梅耶博格公司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和2、权利要求1和3、权利要求1和5以及权利要求1和6等共计5种技术方案。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之技术特征的解读和比对上。

  涉案专利权要求1中的“以致在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线材绕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不能作为其保护范围。理由为:(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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