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18)京行终416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立案年度

  裁判时间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京行终416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XXXX。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加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铭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住XXXX。

  4LF考文垂市惠特利区艾比路。

  法定代表人阿曼达·简·比顿,助理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晓明,北京市高朋(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

  MCGOVERN),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电,女,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张宝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勇,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秀军,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GERARDGABRIELMCGOVERN,简称麦戈文)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497号行政判决。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加黎、曹铭书,上诉人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谢晓明,上诉人麦戈文的委托代理人王爽、雷电,被上诉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勇、杜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23日,专利权人为江铃公司。

  本专利(附图见附件)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表示,依照行使时汽车驾驶员的位置为基准确定前、后、左、右、顶面,由此可以确定左右视图表达的是汽车侧面设计,主视图表达的是汽车前面设计,后视图表达的是汽车后面设计,俯视图表达的是汽车顶面设计。

  从侧面观察,整车外轮廓为:车顶线为前高后低的倾斜线条,侧窗上沿线在A柱末端之后开始略微下沉,侧窗下沿线向后稍稍上扬,并与上沿线在车尾之后的远端相交,A柱下端与发动机罩相接,发动机罩侧面上部的肩线线条平直并与侧窗下沿线基本重合,车头部位向下的线条先是发动机罩和前车灯基本同一倾斜角度向前下方倾斜延伸到前保险杠,变为竖直线条,在雾灯处内凹,最后在围板处变为向后弯曲的弧形线条。车顶后端沿倾斜的后窗线条直线延伸至后车灯上方的车体。车尾部位向下的线条先是后车灯的竖直线条,之后经过略微向内凹转折的倾斜线条和带有略内收的竖直线条后到保险杠处底端,最后在后保险杠下方的围板处成为向前延伸的弧形线条。(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