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保护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成立(2)
发布时间:2019-05-15 16:06商业秘密网
丁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其理由为:公安机关未调取前手出售人持有及被告人赵某购得的电子图档,不能确认相关电子图档为宁波某模具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某将电子图档拷贝给了郭某;宁波某模具公司所持有的电子图档、蓝色皮纹膜来源未经核实,宁波某模具公司也未采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且在被告人购得前已被他人公开,不属于商业秘密;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重复,且未逐项评估,不能确定评估价值;被告人赵某未给宁波某模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此案虽已暂告一段落,丁律师为自己的客户赢得了一审胜诉,但他也向我国企业提出了建议:“赵某能够获胜的关键点在于,宁波某模具公司未进行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以此案为鉴,企业应该检视一下自己是否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当泄密情况发生时,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否密点清晰?企业商业秘密是否价值可估?”
孙佳恩指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工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远远胜过一场大火,甚至让企业轰然倒塌,因此,企业应尽快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给自己加上一道安全可靠的“防盗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7月28日07版“品牌与商业秘密”专栏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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