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余卫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祝文,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笑,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歌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二伟,被告金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两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部(韩红演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8部(陈琳、杨坤演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4部(尚雯婕、张靓颖等人演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1部(金莎、阿杜、林俊杰演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3部(何润东、游鸿明等人演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6部(何炅、田震、毛宁等人演唱)等作品。上述著作权人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音集协分别与涉案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金歌公司方面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金歌公司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金歌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歌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顾一切的爱》等10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金歌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04000元;3、金歌公司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4、金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音集协自愿放弃对涉案的1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主张,即第1项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金歌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顾一切的爱》等8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上述音像出版物内含包括85部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能够提起本案诉讼;
证据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6、3264、3270、3262、3268、3256、3255号《公证书》及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4、273、272、271、270、269号公证书,证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p#分页标题#e#
证据3、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出具的(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2338号《公证书》,证明金歌公司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不顾一切的爱》等8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权利;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了律师费5000元。
被告金歌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不予认可。
被告金歌公司辩称,本案中的原告并非作品的所有人,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并且原先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金歌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音集协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4,因原先能提供原件核对,被告亦无充分反驳理由,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不顾一切的爱》等104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根据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1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那段岁月》、《平凡心》、《世界》、《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1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你不会回来》、《漂》、《青藏高原》、《情人》、《天空》、《天亮了》、《喜玛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1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地铁》、《风尚征程》、《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倾城》、《你》、《两个下雪的夜》、《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NANA主义》、《牧马人》、《穷浪漫》、《HASIT》、《Youaremyhero》、《哪一站》、《朋友难当》、《求爱歌》、《人间》、《天下无贼》、《Dreamparty》、《G大调的悲伤》、《光芒》、《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且听风吟》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之雪》、《日出》、《冷艳》、《38.5°C》、《回望》、《尽在不言中》、《我》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败犬女王》、《凭什么爱你》、《油菜花的舞台》、《爱的旅程》、《爱你爱不够》、《热血奔流》、《坦白》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冬之恋》、《山里的哥哥》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中国唱片总公司,《绽放》、《铁齿铜牙纪晓岚》、《LOVERAIN》、《背影》、《奇迹》、《四舍五入》、《为你写首歌》、《最爱》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分别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p#分页标题#e#
2013年5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依据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科进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了(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23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5月23日,公证人员随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周二伟来到位于苏州市金门路33号的金歌公司金歌RTVA117包间,对其在该KTV点播歌曲的摄像的全过程予以现场监督,周科进、周二伟先后点播了227首歌曲并用其提供的摄像设备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在摄像前,公证员对该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后周二伟到前台结账取得消费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金歌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金额为280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104部音乐电视作品。
在本案中,音集协明确表示放弃对《你不会回来》、《青藏高原》、《天亮了》、《风尚征程》、《信以为真》、《NANA主义》、《穷浪漫》、《哪一站》、《朋友难当》、《求爱歌》、《人间》、《Dreamparty》、《G大调的悲伤》、《光芒》、《38.5°C》、《回望》、《爱你爱不够》、《背影》、《为你写首歌》19部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
对于音集协在本案中所主张的85部音乐电视作品,被告金歌公司认可其内容与原告所举证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中所对应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进行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音集协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即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如果音集协是适格的原告,金歌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由于音集协自愿放弃对涉案的19部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本院仅审查金歌公司所放映的《不顾一切的爱》等8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85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主体,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针对本案所涉的金歌公司的行为,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金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8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金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音集协诉称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金歌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其著作人身权,故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p#分页标题#e#
关于本案赔偿数据的确定,本院认为,音集协未能举证金歌公司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或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金歌公司的消费水平、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2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85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徐兴华
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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