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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0:1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16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熠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黄浦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吉川信示(YOSHIKAWASHINJI),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琼,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伊娜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明慧,被告美伊娜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盖帝图像公司(GettyImages,Inc.)是全球知名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华盖公司经其授权,依法享有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就中国境内发生的作品侵权事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索赔权。美伊娜多公司未经授权即在新浪发布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华盖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美伊娜多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53000元;2、美伊娜多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美伊娜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华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4年3月14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号及(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其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索赔;
  证据2、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069号公证书,证明涉案摄影作品已由华盖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展示,并已署名,美伊娜多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华盖公司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
  证据3、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0年8月2日出具的(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805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图片的同类市场售价及华盖公司的可期待利益;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华盖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
  被告美伊娜多公司对原告华盖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被告美伊娜多公司辩称,华盖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美伊娜多公司将自己的微博发行及制作委托给第三方,并在相应的委托合同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合同约定了双方提供的资料均不会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美伊娜多公司确实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美伊娜多公司愿意立即停止侵权,但华盖公司要求的赔偿金数额过高。
  被告美伊娜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两份《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证明美伊娜多公司与第三方广告制作发行方上海志星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应的服务合同,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保证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否则一切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概与另一方无关;#p#分页标题#e#
  2、四张网络截屏打印件,证明美伊娜多公司在微博中使用图片的大小一般不超过0.1兆字节;
  3、十张网络截屏打印件,证明美伊娜多公司在微博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在华盖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所公布的价格低于华盖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原告华盖公司对被告美伊娜多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告华盖公司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因被告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因具体图片不同,且使用方式、用途、使用对象等亦有差异,图片价格也有差异,故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对被告美伊娜多公司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因本案属著作权侵权法律关系,美伊娜多公司与第三方所签订的相应服务合同系其与第三方的关于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故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3,因其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4年2月10日,美国GettyImagesInc.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其已指定华盖公司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附件A中包含了Stone、BrandXPictures、Stockbyte、Photodisc、DigitalVision等品牌。
  2013年8月7日,华盖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华盖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面前进行了如下操作:进入美伊娜多公司的新浪微博,在该微博中发现有十张相应的图片,内容分别为脸上有泡沫的女人脸、沾有颗粒物的嘴唇、装有水的杯子、在吃食物的女人、捂住嘴的女人、三个心状的物体、坐在一男子肩膀上的小女孩、被购物袋围着的躺在沙发上的女人、正在洗脸的女人、四位站在一起微笑的医生。进入www.gettyimages.cn网站,分别输入84437621、200284841-001、78396786、56570369、dv090045b、57563647、medfr19178、72983291、skd259600sdc、56384187的编号,可以搜索出相应的图片,在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在图片下方注有如下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经比对,上述图片与美伊娜多公司新浪微博中所发现的对应的图片内容相同。
  另查明,关于本案,华盖公司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华盖公司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能否提起本案诉讼;二、美伊娜多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华盖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实施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本案所涉的十幅图片,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涉案十幅摄影作品公开刊载于华盖公司网站,在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并有相应的版权声明,故在美伊娜多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华盖公司根据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应著作权,可以提起本案诉讼。#p#分页标题#e#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美伊娜多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华盖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美伊娜多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的难易程度、美伊娜多公司使用图片的用途及宣传作用的大小、侵权作品的数量、美伊娜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律师费3000元,虽举证了代理合同,但未能充分证明该笔费用确已发生,故本院综合案情对于合理费用进行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十张摄影作品;
  二、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徐兴华
  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婷婷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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