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广义与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04号
委托代理人骆元郡,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该院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富英,该院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义委托代理人骆元郡,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委托代理人张富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大量使用原告摄制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图像作品,而且,被告对相关图片作了与其业务有关的不正当描述。其中一张图片的情况为:1、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网址:http://erk.woman91.com/)消化溃疡栏目内以“孩子为什么会有消化溃疡”为标题,在消化不良栏目内以“孩子消化不良家庭如何处理”为标题,在新闻动态栏目里以“春节过后,小心消化不良侵袭小孩”为标题所使用的同一幅图片;除该幅图片被侵权之外,另有其他大量的图片被其非法侵权使用,其行为是违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严重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著作权。
被告以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取得了巨大的非法利益,却致使原告权益受到巨大损害。因此,针对被告在其官网内多处非法使用原告摄制的图片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清除在其网站及相关宣传品上所使用的原告摄制创作的图片,并赔偿侵权赔偿金38500元给原告(赔偿金以代理原告经营管理图片的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标准结合被告实际侵权时间等因素,以正常销售使用的图片原告所应获得的收益为依据确定),以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下:1、被告停止侵权,清除其网站上所使用的原告摄制创作的图片;2、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计人民币385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请求保护的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请求保护的权利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代答辩称:1、首先没有看到原告的版权证明,无法确认原告是否适格。2、我方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使用其原告主张的图片,而是出于错误,并且已经修正,另外原告对图片管理图像未及时审查并组织损失扩大,也有过错。3、图片使用时间并不长,目前都已排查,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应酌情予以赔偿。4、图片的价值应根据其市场行情、技术含量,并非原告单方主观定价,并且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文章点击率不高,无获利,并且不阻碍原告对图片的重复性使用。5、该行为未让我方受益,也未给原告造成此次使用图片的使用费之外的损失,原告的维权合理费用范围过大,成本过高,不予认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2、图片委托代理协议及价格表,证明原告著作权图片的销售价格,主张赔偿金数额的依据;3、光盘,证明原告系图片的著作权人。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南京远景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摄影师。
2005年6月1日,王强作为王博阳的合法监护人,许可摄影师陈广义拍摄的关于王博阳的摄影作品的肖像权转让给远景公司使用。
2011年4月26日,远景公司与原告陈广义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远景公司将原告在远景公司工作期间所完成的所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上述期间自原告进入远景公司工作时起算,包括本协议签订之前和之后的期间。#p#分页标题#e#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包括其请求保护的摄影作品在内的照片的光盘。光盘的内容还包括陈广义与照片中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签署的肖像协议及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摄影作品相关的关联图。
2014年7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骆元郡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2014)深证字第94409号公证书,记录了公证员丁青松、工作人员李曜明及骆元郡在公证处的办公室进行证据保全的经过。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骆元郡打开计算机,进入Internet,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网址Http://erke.woman91.com/,并打印该页面,结果为附件二;
……
在附件二所示页面上搜索栏中输入“孩子为什么会有消化溃疡”,并打印该页面,结果为附件十五;
点击附件十五所示页面上的“搜索”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结果为附件十六;
点击附件十六所示页面上的“孩子为什么会有消化溃疡”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该页面,结果为附件十七。
其次,在附件二所示页面上搜索栏中输入“孩子消化不良家庭如何处理”,并打印该页面,结果为附件二十一;
点击附件二十一所示页面上的“搜索”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结果为附件二十二;
点击附件二十二所示页面上的“孩子消化不良家庭如何处理”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该页面,结果为附件二十三。
再次,在附件二所示页面上搜索栏中输入“小心消化不良侵袭小孩子”,并打印该页面,结果为附件四十九;
点击附件四十九所示页面上的“搜索”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结果为附件五十;
点击附件五十所示页面上的“春节过后,小心消化不良侵袭小孩子”选项,进入下一页面,并打印该页面,结果为附件五十一。
附件十七显示为:
网页顶部:孩子为什么会有消化溃疡_消化溃疡_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
网页标题: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有爱有家有健康;
网页内容:文章标题为“孩子为什么会有消化溃疡”,时间2013-11-22浏览次数171责任编辑songqian文章来源远东妇儿科医院文章内嵌的最大一幅图为被控侵权图片B05002-B12-064幼儿厌食图。
附件二十三显示为:
网页顶部:孩子消化不良家庭如何处理_消化不良_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
网页标题: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有爱有家有健康;
网页内容:文章标题为“孩子消化不良家庭如何处理”,时间2013-09-05浏览次数186责任编辑songqian文章来源远东妇儿科医院文章内嵌的最大一幅图为被控侵权图片B05002-B12-064幼儿厌食图。
附件五十一显示为:
网页顶部:春节过后,小心消化不良侵袭小孩_新闻动态_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
网页标题: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有爱有家有健康;
网页内容:文章标题为“春节过后,小心消化不良侵袭小孩”,时间2014-02-14浏览次数132责任编辑huangweichao文章来源远东妇儿科医院文章内嵌的最大一幅图为被控侵权图片B05002-B12-064幼儿厌食图。
又查,2011年1月1日,陈广义(甲方)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签(乙方)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在甲方在保证著作权属于甲方独立所有的情况下,许可乙方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销售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协议中约定乙方根据图片使用的情况收取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所得费用的50%,协议后附了图片使用价格表,其中显示互联网使用3个月15000元,6个月25000元,一年35000元,原告据此主张侵权赔偿金为人民币38500元。#p#分页标题#e#
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在庭审中确认其在官网上使用了原告主张的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幼儿厌食图。
经双方当庭确认,被控侵权照片仍有一处在使用。
上述事实,有远景摄影登记表、肖像权转让书、协议书、光盘、(2014)深证字第94409号公证书、图片委托代理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中,原告记录了幼儿皱眉转头,拒绝吃成人所喂的食物的一个场景,体现了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本案作品的关联图,展示了本案作品的创作过程,同时原告还提供了远景摄影登记表和销售许可协议,本院据此确认原告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
经过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在拍摄时机、角度的运用等方面均相同,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公开发表的证据,但从比对情况来看,被告既没有主张被控侵权图片是原创,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图片来自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据此,即可推定被控侵权图片在被告使用之前就已经公开发表,被告“接触”并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的事实已经存在。至于该图片何时公开发表,并不影响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证据保全的网页显示有“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等字样,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其官网上使用了本案作品,据此,被告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复制该作品,并擅自上传到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且无法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或其行为系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原告所提交之证据仅能证明原告销售其摄影作品时所预估之利益,而非实际发生许可交易所获之利益,故并未能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且结合摄影作品本身的艺术性来分析,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被告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情况即侵权之性质、情节,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诉请的侵权赔偿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分页标题#e#
一、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燕清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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