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处罚文书 > 正文 >

(深圳)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58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涵。
  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铭。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喻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琦、刘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国际广大音乐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国家赋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原告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根据原告与涉案音乐作品作者傅庚辰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有权对涉案歌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作词和作曲行使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被告在所属经营场所深圳欢乐谷长年累月地举办名为“地道战”的现场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缴纳著作权表演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演出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侵犯了他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上述被告作为商业表演的举办者,其从事商业性公开表演行为应事先征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并支付表演权使用费是其应尽的法律注意义务。但经原告多次交涉、发函和劝告,被告仍拒绝与原告解决表演权授权付费事宜。为维护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使用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1、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侵害被告合法权益;2、原告变更收费标准的行为系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3、被告主张按照国家版权局2011年第三号公告《关于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综上,原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变更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太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一书中的第95页刊登了名为《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曲,该书中注明了该歌曲是影片《地道战》的插曲,该书中还注明该歌曲的词曲作者为傅庚辰。
  1994年7月1日,傅庚辰与原告就音乐作品管理事宜达成了协议,并订立了一份《音乐著作权合同》,原告于1994年7月1日在该合同上盖章,傅庚辰于1994年7月22日在该合同上签名。傅庚辰与原告在该合同中约定傅庚辰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原告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上述音乐作品包括傅庚辰当时所有和之后所有的的作品;原告为有效管理傅庚辰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傅庚辰未提出书面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在该合同中,双方还就原告管理傅庚辰的音乐作品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p#分页标题#e#
  被告成立于1997年9月2日,是一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曾使用企业名称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8日,被告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开始使用现在的企业名称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8日,是被告的分支机构。
  2012年9月13日及2013年10月11日、11月25日,原告的人员购票进入了深圳欢乐谷主题公园,并通过摄像的方式对深圳欢乐谷主题公园内组织的大型影视实景拍摄表演《地道战》进行了录像。经查,深圳欢乐谷主题公园组织的大型影视实景拍摄表演《地道战》中使用傅庚辰创作的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使用方式是在表演的过程中通过扬声器播放该音乐作品。在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的官方网页上,介绍了深圳欢乐谷主题公园组织的大型影视实景拍摄表演《地道战》,并对表演地点和时间进行了介绍,该表演的场次为除周四停演外,周一至周五每天演两场,周六、周日每天演三场。
  2009年6月1日,原告(许可方)与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了一份《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原告许可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在其所属或管理的主题公园中以播放背景音乐和现场表演的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全部或部分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的场所为深圳市华侨城欢乐谷主题公园红线范围内,许可使用的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许可使用的方式为在许可场所内以同时或者不同时、一次性或者多次机械播放和表演的方式使用许可作品,但另行收费的现场表演活动不在本协议规范之列。双方约定,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在许可场所内以播放背景音乐和现场表演的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应向甲方支付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每年度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应支付的年费为人民币20000元。此外,双方还就使用费支付时间、方式,保证,违约责任,管辖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经查,该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原告与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未就该协议续约或签订新的许可使用协议。
  原告称其为制止被告在本案及(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069.6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发票、深圳欢乐谷门主题公园门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发票及深圳欢乐谷门主题公园门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2012年9月9日的深圳欢乐谷门主题公园门票及差旅费发票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经查,原告在本案的诉求中并未要求被告赔偿其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在(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元。
  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发送给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的《关于贵单位使用音乐作品所涉著作权问题的协商函》,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被告的分支机构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发函,要求其解决侵权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问题;2、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煜律师发送给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的《关于贵公司所涉侵犯著作权事件的函》,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委托律师向被告的分支机构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其解决侵权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问题。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予确认,其理由是被告不能确认是否收到上述两份函件。
  被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合同会签表一份,系被告内部OA办公系统报批表,证明被告的分支机构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基于续约目的按照原告网站公示的收费标准积极与原告续约,并完成内部报批。原告认为该证据是被告的内部流转文件,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2、原告官网打印件,内容为原告在其官网上公示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使用申请表》及许可协议各两份,证据2、3共同证明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形式属于机械表演,而不属于现场表演,原告额外收费的行为违背其官网公示的作品使用申请表及许可协议格式合同。原告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本案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方式是现场表演,而不是机械表演;4、《地道战》现场表演照片1张、扬声器照片2张,证明被告组织的大型影视实景拍摄表演《地道战》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属于机械表演,不属于现场表演。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扬声器的照片不足以作为区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的证据。#p#分页标题#e#
  以上事实,有《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音乐著作权合同》、视频资料、工商信息登记查询单、《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发票三十六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第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原告提供的《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中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署名的词曲作者是傅庚辰,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傅庚辰是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词曲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本案中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通过《音乐著作权合同》取得了以信托方式管理涉案音乐作品(包括词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等,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人提起诉讼。
  被告的分支机构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已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且双方未就该协议续约或签订新的许可使用协议。在此情况下,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深圳欢乐谷主题公园内通过扬声器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并未获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原告许可,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享有的表演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是否变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标准的具体数额,均不能成为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理由,故对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著作权人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
  二、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