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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005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77、1578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晓东。
  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鸿仪,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园,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华强、吴燕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琼,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鸿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系列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使用该系列美术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安卓在线网站(www.androidonline.net),向公众传播了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手机游戏《痛打灰太狼2.0》和《灰太狼射击wolfshooting1.16》,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相关之规定,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在其所有并经营的安卓在线网站(www.androidonline.net)上的手机游戏《痛打灰太狼2.0》和《灰太狼射击wolfshooting1.16》;2、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本系列共2案,合计人民币80000元;3、承担原告因本系列案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各案人民币5000元);4、承担本系列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涉案手机游戏并非被告上传,而是由用户上传,被告发现后将相应手机游戏进行删除;2、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合理费用票据,被告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根据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原告因受让取得“暖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美羊羊”、“喜羊羊”、“慢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的著作权,作品具体内容见附图。
  2006年4月,原告制作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2001至2005年度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2006年12月11日,原告的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在2006年举行的“中国学院奖”动画作品比赛中,荣获“技术单项奖”、“入围优秀奖”;2008年1月,在OACC2008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活动中,通过海内外动漫爱好者利用网络、手机短信和信函投票,并经评委会最终确认,原告的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被推选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2008年4月,原告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大小药丸》获得“最佳短片”奖项入围前二十名、“中国动漫风云榜”2008年度春季榜“最具影响力动画电视剧”称号;2008年7月,原告荣获“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奖”;2009年12月30日,“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最佳动画衍生产品设计奖(玩具类);2009年9月,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第十一届和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2010年7月8日,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CCGEXPO第六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暨2010卡通总动员最佳收视表现大奖”;原告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还荣获“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美术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第二十三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美术片形象设计提名奖;“喜羊羊”获得首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大奖。#p#分页标题#e#
  2012年11月9日,原告授权代理人张虹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有关网页截屏、保存、打印及手机下载游戏等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手机下载游戏等操作过程进行录像。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敏超、公证员助理丁朔在该公证处,监督张虹使用该公证处电脑及自带三星手机上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并对手机下载游戏等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随后对所拍摄的录像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截屏。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依据上述操作过程,制作成(2012)浙杭东证字第19860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及其附件所记载的内容,与本系列案有关的各项操作步骤及所显示的内容如下:1、打开浏览器,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公共查询”选项,进入公共查询页面后,点击备案信息查询,于“网站域名”输入“androidonline.net”,并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再点击“详细”,显示域名为“androidonline.net”的网站名称为“安卓在线”,主办单位为被告;2、点击上一操作步骤页面中的网站首页网址“www.androidonline.net”,进入“安卓在线”网站首页,点击“关于本站”,显示“安卓在线成立于2010年4月,帮助android用户获取更多更好的软件是我们的宗旨……2012年2月安卓在线共计为用户提供免费软件下载超过两千万……”;3、点击上一操作步骤页面上方的“游戏娱乐”,再点击“下载栏目导航”中的“益智游戏”和“射击游戏”,分别将下方页数翻至第109页和第54页,点击“痛打灰太狼2.0”和“灰太狼射击WolfShooting1.16”,其中“痛打灰太狼2.0”软件简介:“在广阔的大森林里有一群无忧无虑的小羊们,它们快乐的在羊村生活着。但隔壁的狼堡里住着一个可恶的灰太狼,……亲爱的小朋友,你现在就是聪明的喜羊羊了。快带领沸羊羊、暖羊羊等来把这些可恶的灰太狼和他的伙伴打回去到洞里吧。……”。“灰太狼射击WolfShooting1.16”软件简介:“……移动你的手指,消灭所有冒出来的灰太狼,小心不要打到可爱的羊羊们哦。时下最流行的动画片被搬用到游戏中,……”。分别点击游戏项下的“本地高速下载”,再点击“保存”,下载保存的文件名分别为“com.sharewin.childrenhitwolf.1316330039028.apk”和“灰太狼射击WolfShooting1.16”;4、打开“我的电脑”,对下载的文件进行展示,使用数据线连接三星I9001手机和电脑,将下载的名称为“com.sharewin.childrenhitwolf.1316330039028.apk”和“灰太狼射击WolfShooting1.16”的文件复制、粘贴至手机并安装,试玩两款游戏,角色均为卡通羊和卡通狼,经比对,分别与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在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方面基本相同。
  另查,“安卓在线”网站(网址为www.androidonline.net)由被告经营管理。
  庭审中,被告称其经营管理的“安卓在线”网站提供的是软件下载服务,涉案的软件是由用户上传,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庭审结束后对“安卓在线”网站进行了核实,书面确认被告已从其网站中删除涉案游戏软件。
  2010年4月,原告出具《著作权声明书》,称其作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前述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因业务需要,原告授权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签署与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就前述美术作品进行商业授权合同的权利。#p#分页标题#e#
  原告提交了一份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签署与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的《许可协议》,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和小灰灰等形象以非独家的形式授权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手机产品上使用,授权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许可使用费用为人民币300000元,外加按实际销售数量支付提成费。原告据此证明其作品市场价值,被告对此不予确认,认为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因此而实际获取收益,且被告未将涉案游戏用于经营收取利益。
  原告因上述事实而起诉的共二案,其提交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700元的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因本系列案制止侵权而支出的部分合理开支。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声明书、(2012)浙杭东证字第19860号公证书、获奖证书、许可协议、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和灰太狼分别以卡通羊和卡通狼为原形,在此基础上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赋予各形象生动的形态和丰富的神情,使之具有独特的个性,上述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原告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经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了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在使用安卓系统的电子产品上安装后均可自由读取并进行游戏,游戏中的主要角色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均分别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基本相同,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辩称涉案软件系由网友上传至其网站,但下载页面无任何显示系由网友上传,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称已从涉案网站上删除侵权游戏软件,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关于赔偿的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其提交的《许可协议》只是其与案外人之间关于作品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与本系列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侵权损失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综合考虑本系列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定各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本系列案共二案,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元,本系列案共二案,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梅#p#分页标题#e#
  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
  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婕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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