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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世红诉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1 14:2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22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4号
 

  原告杨世红。
  委托代理人陈丽霞,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军。
  原告杨世红诉被告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9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彩豪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世红诉称:2009年6月9日,案外人富阳市新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LED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授权公告,专利号ZLXXXXXXXXXXXX.2(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0年6月1日起,原告获得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内。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彩豪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许诺销售的泛光灯(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彩豪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杨世红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产品;2.被告彩豪公司赔偿原告杨世红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含合理费用3,364元)。
  被告彩豪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案外人富阳市新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LED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授权公告,专利号ZLXXXXXXXXXXXX.2,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目前仍在保护期内。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各1幅。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1.因右视图同左视图对称,故省略右视图。2.因仰视图同俯视图对称,故省略仰视图。3.本外观设计的要点在于灯罩的外形轮廓。通过公开的图片观察,该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由灯罩和灯座两部分组成,从主视图可见,灯罩正面形状近似长方形,左右两边为向外凸出的弧线,四角各有一枚螺丝,内框为比外框略小的长方形,内框以内部分均从四角向中间凹陷,凹陷部分的正中间为灯座。从后视图可见,外壳有排列均匀的若干条竖条,灯罩背面中部与向后凸出的较大长方体灯座通过螺丝连接。从俯视图可见,专利产品整体呈前宽后窄的梯形。
  2010年6月1日,富阳市新世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方)与原告(被许可方)签订《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在专利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授权费为每年8万元。
  2012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就涉案专利出具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记载的检索结论:未检索到与被检索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013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2014年6月8日。
  2014年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32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杨世红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于2013年12月27日向该处申请对快递取货、验货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在公证人员陪同下来到位于杭州市华星路、显示有华星路XXX号的快递收发点(该快递收发点招牌显示有“韵达快递”字样),刘亚莉在该收发点现场签收了显示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快递一件(快递单照片见附件2的照片第1、第2张),并取得快递包裹一份,该包裹由公证员保管并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取得的包裹进行拆封,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最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快递包裹内物品进行封装。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货、验货过程进行拍照,共得照片12张(见附件2)。庭审中,经当庭查验该公证项下的包裹内的实物为含1个灯头和2个灯头的泛光灯各1只。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外包装上均无相关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信息。泛光灯实物与公证书所附照片内容一致。原告在本案中指控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含1个灯头的泛光灯。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p#分页标题#e#
  2014年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33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杨世红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于2013年12月27日向该处申请对快递取货、验货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在公证人员陪同下来到位于杭州市文二路、门牌显示有“兰庭公寓6幢(商铺)4”的快递收发点(该快递收发点招牌显示有“SF”字样),刘亚莉在该收发点现场签收了显示单号为XXXXXXXXXXXX的快递一件(快递单照片见附件2的照片第1张),并取得快递件一份,该快递件由公证员保管并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处,公证人员对取得的快递件进行拆封,从该快递件内取得发票号码为XXXXXXXX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发票联》、《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存根联》各一张(见公证书附件1),最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快递件内物品进行封装。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货、验货过程进行拍照,共得照片8张(见附件2)。庭审中,经当庭查验该公证项下的发票及公证书所附照片可见:前述发票由被告彩豪公司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付款方名称为杭州翰翊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方名称为被告彩豪公司,工程项目名称为灯具,总金额为864元。
  2014年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38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杨世红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于2013年12月27日向该处申请对有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1月1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在位于该公证处的320办公室内的联网计算机上进行下列保全行为:
  一、在桌面上新建空白word文档,重命名为“1.10”。
  二、清洁IE浏览器并通过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校对时间。
  三、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4-9页。
  四、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10-13页。
  五、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14-16页。
  六、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17-18页。
  七、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19-32页。
  八、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33-49页。
  九、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a260k.635.0.0”,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50-61页。
  十、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62-64页。#p#分页标题#e#
  十一、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65-69页。
  十二、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70-72页。
  十三、在IE地址栏内输入“login.1688.com/member/signin.html”,出现相应网页后,登录用户名“liuyali8910”的“阿里巴巴”账户;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73-75页。
  十四、在IE地址栏内输入“detail.1688.com/offer/XXXXXXXXXX.html”,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76-77页。
  十五、回到用户名“liuyali8910”的“阿里巴巴”账户,点击进入“已买到的货品”;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78-80页。
  十六、在附件第78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的产品的“查看物流”,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81-82页。
  十七、在附件第78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产品的“查看物流”,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83-84页。
  十八、在附件第79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产品的“查看物流”,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85-86页。
  十九、在附件第79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产品的“查看物流”,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87-88页。
  二十、在附件第79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X”的产品的“查看物流”,出现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89-90页。
  二十一、在附件第90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页面下方的产品链接,进入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91-92页。
  二十二、在附件第91页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查看货品最新详情”链接,进入相应网页;操作人按“PrtScSysRq”键对部分网页予以截图,随后粘贴于桌面word文档,实时打印,内容详见公证书附件第93-94页。
  经当庭查验,前述公证书所附相关网页内容显示:被告彩豪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附有该产品的照片,并有“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和我联系:王林军”、“经营模式:生产厂家(已认证)”等字样。相关网页物流信息显示,原告收取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为原告向被告彩豪公司订购的产品。#p#分页标题#e#
  被告彩豪公司设立于2003年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林军,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灯光景点设计安装,灯饰、彩灯、霓虹灯、灯箱(不含广告)的安装、销售,园林绿化工程,五金交电、电缆、服装、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批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经核准的经营期限至2016年12月1日。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购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货款364元和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并提供了相关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外观设计检索报告、专利登记簿副本、(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32号《公证书》及所购实物、(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33号《公证书》及销售发票、(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153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彩豪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和审理笔录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外观设计检索报告、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涉案专利。
  第二,关于被告彩豪公司是否实施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的泛光灯,并在相关网页上表明其系该产品的制造商。原告经公证,通过该网络平台购得被控侵权产品,并取得加盖被告彩豪公司发票专用章的销售发票。据此,本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无被告彩豪公司的相关信息,但鉴于被告彩豪公司在许诺销售的相关网页上明示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系被告彩豪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第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泛光灯,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将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以泛光灯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因此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p#分页标题#e#
  第四,关于被告彩豪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彩豪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彩豪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原告明确不主张参照涉案专利许可使费用确定赔偿金额。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和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彩豪公司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的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杨世红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名称为“LED泛光灯”(专利号ZLXXXXXXXXXXXX.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世红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如果被告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杨世红负担人民币460元,被告上海彩豪景观灯光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余震源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群燕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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