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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请“忘记”那份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4-04-18 15:3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475
提到商业秘密

您会想到什么?
“祖传秘方”“家传绝技”?
还是设计图纸、制作工艺、客户资料等?


  不管是什么,商业秘密对企业而言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更是核心竞争力,一旦泄密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长沙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刑的案件。

  

  案情简介


  A、B公司系两家同类科技公司。魏某系A公司资深销售员,义某、董某和王某系掌握A公司核心设计图纸的技术员。公司与他们都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赵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次偶然的相遇让魏某和赵某达成了“合作计划”:把义某、董某和王某从A公司“挖”到B公司工作,利用他们掌握的商业秘密为B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在“技术入股”“销售入股”和“股权分红”的承诺(画饼)下,义某、董某和王某纷纷从A公司离职,“奔向”了B公司。好恶毒的商战...)


  上述五人以手机拍照、U盘拷贝、原图修改等方式窃取A公司商业秘密后,用于B公司生产经营。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A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约为人民币150.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义某、董某、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被害单位商业秘密,擅自生产、销售包含被害单位商业秘密的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予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明知他人违反保密协议及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情节严重,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及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责令五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本案中,被害单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苦心钻研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严格保密,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一是完善保密制度。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依法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保密制度。

  二是强化涉密人员管理。在涉密人员入职前应做好审查工作,并在入职后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三是加强对外活动商业秘密保护。通过与外部单位或人员开展商务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保密信息,强调保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长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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