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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业秘密上好“保密锁”

发布时间:2024-04-25 15: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259
“被前员工泄露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怎么办?”

“老客户流失、业绩蒸发,竟是‘内鬼’在搞事?”
“男子贪欲作祟,另立门户非法获利……”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有些人却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触犯法律,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曾经办理过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天津市某机械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钢筋机械设备的企业,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生产机械设备生产线制造技术。被告人分别系该公司的车间主管、车间项目负责人以及车间操作工。他们利用职业便利,获悉该生产线的巨大商业价值,遂注册成立另一机械公司,对外出售含有天津某机械公司商业秘密的钢筋设备机器。此案造成天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余万元。最终,被告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现实生活中,企业员工泄密、竞争对手窃密、合作方盗密,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防不胜防,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决不能“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性和整体性。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还可以建立物理设施和技术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
法条速递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北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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