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

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时间:2025-10-31 10: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348

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6刑初123号

【裁判要旨】
1.商业秘密权利单位的员工违反与单位的保密协议约定,利用本单位的客户信息抢夺本单位的订单,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2.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在计算销售利润损失时,根据商业秘密泄密时间节点及被告人被抓获节点作为损失计算期间,参照受害单位前几年该部分客户销售利润予以综合认定。

本判决坚持知识产权“真保护、严保护”理念,明确侵害经营信息犯罪的审查标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筑牢法律红线。考虑到被害单位的高额经济损失,在刑附民程序中重点开展调解工作,有效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体现司法效能。本案的审理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与矛盾化解的双重效果,彰显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协同保护机制的制度优势,是以公正司法护航企业发展的生动实践,为进一步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情介绍】

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均曾系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其中钱某某曾任钛白粉产品线经理;高某某曾任钛白粉销售欧洲组组长,二被告人均掌握杭州某化工公司相应的钛白粉客户信息。2018年12月底,二被告人经预谋,由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公章,通过杭州某化工公司邮箱向多家国外钛白粉客户发送“直接向代工厂订购更优惠”等虚假信息及声明。同时,二被告人与杭州某化工公司原上游供货商某化工公司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由二被告人为某化工公司提供外贸客户,销售利润五五分成。二被告人使用上述方法,将原属于杭州某化工公司的钛白粉出口贸易订单转移给某化工公司承接,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贸易订单流失。经审计认定,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二被告人共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13744586.78元,二被告人共计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侵犯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二被告人辩称案涉客户名单不具有非公知性,不属于商业秘密,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数额过高,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化工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系具有非公知性和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且二被告人在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对此有合同约定,故以上客户信息依法应认定为商业秘密。钱某某、高某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组织钱某某、高某某家属与被害单位多次协商沟通,最终推动钱某某、高某某与杭州某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共退赔被害单位700万元,杭州某化工公司出具谅解书,并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刑附民诉讼。鉴于二人有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侵害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2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