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钱某某、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6刑初123号
本判决坚持知识产权“真保护、严保护”理念,明确侵害经营信息犯罪的审查标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筑牢法律红线。考虑到被害单位的高额经济损失,在刑附民程序中重点开展调解工作,有效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体现司法效能。本案的审理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有机结合,实现惩治犯罪与矛盾化解的双重效果,彰显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协同保护机制的制度优势,是以公正司法护航企业发展的生动实践,为进一步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均曾系杭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其中钱某某曾任钛白粉产品线经理;高某某曾任钛白粉销售欧洲组组长,二被告人均掌握杭州某化工公司相应的钛白粉客户信息。2018年12月底,二被告人经预谋,由被告人高某某伪造公章,通过杭州某化工公司邮箱向多家国外钛白粉客户发送“直接向代工厂订购更优惠”等虚假信息及声明。同时,二被告人与杭州某化工公司原上游供货商某化工公司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由二被告人为某化工公司提供外贸客户,销售利润五五分成。二被告人使用上述方法,将原属于杭州某化工公司的钛白粉出口贸易订单转移给某化工公司承接,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贸易订单流失。经审计认定,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二被告人共造成杭州某化工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13744586.78元,二被告人共计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侵犯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二被告人辩称案涉客户名单不具有非公知性,不属于商业秘密,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数额过高,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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