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之汕头创某公司、肖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针对被侵犯的技术秘密系整套设备的核心技术,应充分考虑该技术对整套设备的价值及作用,以整套设备的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准确认定损失金额。单位明知他人违反权利人保密要求获取商业秘密,仍指使他人将商业秘密用于本单位产品设计,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应予追诉。办案中应听取权利人意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以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
汕头市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某公司)系主营研发、生产、销售钢材标识设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生产的钢板面喷标识装置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中“七喷枪总成”和“九喷枪总成”是该装置的核心零部件,相关设计图纸系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
被告人肖某、王某某、郑某、林某某均系俊某公司原员工。
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下载俊某公司研发的“七喷枪总成”、“九喷枪总成”等涉密设计图纸并拷贝至其电脑,后于2017年 7 月离职。2018 年 2 月,被告人肖某、王某某、郑某合股成立汕头市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并招引被告人林某某担任公司机械工程师。被告人肖某、王某某、郑某明知被告人林某某有俊某公司涉密设计图纸,仍授意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图纸,为创某公司设计与俊某公司生产的 MDM 钢板多维标识系统、FPM-R 热钢板喷印标识系统同类型设备,并以明显低于俊某公司同类型设备的报价销售 4 台设备给俊某公司的客户中某钢铁有限公司,造成俊某公司经济损失 134 万余元。
经鉴定,俊某公司“七喷枪总成”、“九喷枪总成”的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从被告人林某某电脑内提取的“七喷枪总成”设计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与俊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相同,“九喷枪总成”设计图纸有19 张图纸相同,9 张图纸相似,双方图纸具有同源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汕头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后汕头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以下简称金平公安分局)侦办。2024 年 8 月 2 日,金平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某、郑某、林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
针对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某、郑某提出俊某公司的涉案设计图纸并非商业秘密,三人对林某某电脑内存有俊某公司设计图纸一事不知情,并坚称公司提供给客户的设备系自主研发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对俊某公司提供的涉密技术研发资料、保密措施,结合司法鉴定,围绕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查,认定涉案图纸属于商业秘密。结合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创某公司财务账簿等书证认定三人辩解不能成立,依法对四人批准逮捕。
2024 年 10 月 9 日,金平公安分局以肖某、王某某、郑某、林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金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平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防止“二次泄密”。2024 年 10 月 29 日,检察机关组织该案诉讼参与人在侦查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保密承诺书。
二是准确界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依法追诉漏犯。本案中,肖某系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王某某系股东,三人共同商量授意林某某利用俊某公司涉密设计图纸为创某公司设计与俊某公司同类型设备,并以创某公司名义与原俊某公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创某公司还有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财务账簿、购销合同等证据,依法追加创某公司为被告单位。
三是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准确认定损失金额。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以整体产品的利润确定损失不合理问题,检察机关深入权利人公司生产车间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构造及涉案技术信息在整套设备中的作用,听取相关技术人员意见。涉案技术信息是钢板多维标识系统的核心技术,是整套设备功能实现的依靠,在整套设备中起决定性作用,且不可分割,结合权利人公司与客户公司过往交易系采购整套系统的情况,应以整套设备的价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四是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单位及肖某等四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肖某、王某某、郑某由拒不认罪转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促成双方赔偿谅解,郑某、林某某赔偿损失8 万元,权利人公司出具谅解书。
2025 年 4 月 3 日,金平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创某公司、被告人肖某、王某某、郑某、林某某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 年 5 月 23 日,金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为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质效,金平区检察院依法向权利人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从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完善场所设备管控、强化入职审查与在职监管等方面提出建议。权利人公司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专项研讨,全面梳理公司管理漏洞,及时落实整改,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犯罪。
对于涉案技术信息属于相关设备产品的核心技术,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该技术在整套设备中的价值和作用,侵权行为与权利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销售整套设备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准确评价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
(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追诉漏犯。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引导侦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单位明知他人违反权利人保密要求获取商业秘密,仍指使他人将商业秘密用于本单位产品设计,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依法应予以追诉。
(三)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办理涉高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注重听取权利人的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同时注重源头治理,结合案件办理实际情况,认真梳理涉案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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