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犯罪 > 正文 >

虚报注册资本罪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867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9年1月,无任何资金的张某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了盖有中国银行某市支行长城卡转讫章的空白进帐单,并假冒某市机械工业物资公司等三家单位的名义,伪造了金额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张某利用假进帐单骗取了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并于1999年4月28日获准登记了天龙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至9月间,张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三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申请贷款共计80万元。2001年底,张某因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偿付到期贷款而潜逃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对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无分歧。但对张某是否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虽然张某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而获得公司登记,并随后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80万元,后因经营亏损而无法偿还,但张某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合法经营,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某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张某虚报注册资本150万元获得公司登记,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致使8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张某利用非法手段已将贷款骗到手,对贷款具有支配和使用权,其贷款的动机小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以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虚报注册资本进而骗取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特征

    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管理制度。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作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设立公司,侵犯了公司管理制度,极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交易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以严惩。

    (二)客观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其他欺诈手段”是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外的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主要通过虚假的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等两种途径实施。其中虚假的货币出资包括:(1)现金虚报注册资本,主要表现用虚假的现金投入做账,虚报注册资本。(2)银行存款虚报注册资本,一般采用虚开银行资本证明金,虚拟进账等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在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中,将同一笔款项通过取出、存入多次行为,按累加额验资。虚假的实物出资包括:(1)采用索要实物资产发票,借用他人实物资产,提供给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经验资机构实地查验后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据以取得虚假证明文件。(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物资产,但产权不过户,造成出资不到位。(3)用赊账或付款购买的资产作为投资方对自己的投资。(4)用无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等等手段虚报注册资本。#p#分页标题#e#

    同时,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主体特征

    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申请公司登记的具体经办人属受托行事,是以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的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办理申请登记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发起人或者股东集体承担。

    (四)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机关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二是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罪错界限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1、以骗取公司登记还是其他企业登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我国,除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外,还有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刑法》只规定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而没有规定在申请企业登记中虚报注册资本也构成犯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作为普遍使用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应是固定的,《刑法》和《公司法》中的“公司”其含义应是一致的,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尚未改建公司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公司登记要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同样,企业登记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条件的是: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如果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只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首先应当查明行为人是骗取公司登记还是其他企业登记,前者构成犯罪,后者属于行政违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以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刑法规定,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一般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的界限。凡是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之下或者不具有法定情节的中请公司登记行为,均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p#分页标题#e#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界限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明明没有缴纳其应当缴纳的资本或者转移财产权,却谎称已经缴纳或者转移。但两罪的差别是:

(1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当然,实践中,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可能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但并非所有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必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必定要实施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虚假出资罪中的行为人由于虚假出资不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因而不会去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而只是欺骗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比如将虚假的验资证明交给其他股东,谎称已足额出资。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这种差别,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却是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情况是,行为人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往往首先必须进行虚假出资。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虚报注册资本而虚假出资,那么其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为了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罪采取的手段行为。如果虚假出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选择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罪都具有采取欺诈手段等共同特点,但从犯罪构成上看,还是有明显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一类犯罪,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能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采用种种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犯罪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并不直接与财物发生关系。诈骗罪则可以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者单位,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4)主观方面不同。两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目的是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而诈骗罪的目的是骗取公私财物。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两罪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但实践中两罪存在交叉关系,例如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打着公司的招牌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以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为手段,获得他人信任,骗取贷款或者其他财物后逃遁,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一与诈骗的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按照刑法理论上处理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行为人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时就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后来在经营活动中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并实施诈骗活动,不存在一个犯罪意图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则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诈骗罪分别定罪,二罪并罚。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往往是通过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以达到其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这样,虚报注册资本罪就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产生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这类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而对虚报注册资本这一目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行为人为了在特定行业或对特定项目骗取公司登记,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的,由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法定刑重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刑,因而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如果是单位行为,因为单位不能成为上述犯罪的主体,对单位仍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二是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而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这一于段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行为人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虚报注册资本时,往往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进行虚假验资,骗取公司登记。由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法定刑上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相同,但其特别规定了相对较轻的管制刑,根据从重处罚原则,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因此,在实践中,工商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罪名移送案件。#p#分页标题#e#

    (五)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界限

    公司登记中,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经常会与虚报注册资本罪联系在一起,有必要加以区分。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方面还部分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上述两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两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帅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表现为故意,在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构成中,主观上同时具有受贿的故意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故意;出具证明文件大失实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虚报注册资本罪尽管主观方面也由故意构成,但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

 

    五、问题研讨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移送问题

    1、虚报注册资本罪未遂的移送问题

    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会遇到虚报注册资本罪未遂的移送问题。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犯罪既遂。由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以数额巨大作为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使用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在登记时被公司主管部门所怀疑未予公司登记,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其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使行为人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处于未遂形态。对此类情况,如有较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行为人预谋虚报的注册资本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工商机关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p#分页标题#e#

    2、虚报注册资本罪既遂的移送问题

    实践中存在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构成犯罪既遂后,被公司登记机关发现或者被知情人举报。对这种情况,如果犯罪行为还处于追诉时效期限内,工商机关面临如何正确移送的问题。在办理移送过程中,涉及到如何确定追诉时效,而确定  追诉时效,又要正确认定犯罪行为之曰或者行为终了之日。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为五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曰起计算”的规定,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呢?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所谓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构成继续犯,一般来说,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持续地作用于同一个对象;(3)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这是继续犯最典型的特征。这一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即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行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进行的状态中;其次,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具有继续性。所谓不法状态,是指由于犯罪的实行行为使法益遭受侵害的状态。这种不法状态不是很快即行消失,而足在时间上处于继续存在的状态中;第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而不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如果只是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而犯罪行为一经实行即告完成,则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  (4)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如果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没有持续一段时间,就谈不到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继续,因而也就不构成继续犯。

    根据以上对继续犯构成要件的分析,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因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公司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即告完成,之后处于继续状态的不是其实施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而是该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不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计算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时效,应该从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之日(即公司登记机关做出核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计算。凡是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既遂之日起未满五年的,工商机关都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先“虚”后“实”情况下移送问题

    所谓先“虚”后“实”,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即犯罪既遂后,通过经营获得赢利,才拥有实有资本。从前述讨论中看,先“虚”后“实”的情况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既遂应无疑问。但是,考虑到公司登记后毕竟又有了实有资本,一般而言就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因而在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更加慎重一些。针对上述情况,工商机关一定要通过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汇报,形成处理该类案件的共同意见。在实践中,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时间段,当行为人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到拥有实有资本之间,只要不超过一定的时间(如3个月或者6个月),而且又未出现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工商机关不能因此免除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只要该行为是在行政责任的追究期限内,工商机关就应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p#分页标题#e#

    (二)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能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在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调整范围内,疑问不大。但是对那些实行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应当有所区别?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了逾期未缴纳或者

未缴足注册资本行为的民事及行政上的法律责任,而未规定刑事责任,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方面,不同于单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内公司。合营方即使未能依照合同、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因行为发生在公司登记之后,亦不应适用刑法关于侵害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犯罪规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虚假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意见及理由,涉及到工商机关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罪案移送问题,因此有必要予  以探讨。

    我们知道,实行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既是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既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时还要受公司法的调整,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同样侵犯了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缴纳的期限方面,的确不同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内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都发生在公司登记之后,依然存在侵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问题。因为通过合营合同、公司章程规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期限并依照规定承担按期认缴出资的义务,既是公司登记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登记行为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内容,实际上单纯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内公司,也存在公司登记之后完成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形,比如工业产权、技术、土地使川权等须经登记方能转移所有权的出资。因此,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今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取消,就不值得我们讨论了。

 

    六、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p#分页标题#e#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发(2001)11号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l、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