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犯罪 > 正文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911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2007年5月,根据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发现该公司职工陈某正在为一顾客(后经调查确认此人系酒店服务员)兑换“红石梁”啤酒瓶盖,共计10只,兑换金额为人民币10元。现场还有“泸州老窖”包装盒标贴500毫升装93套、250毫升装29套,“张裕”葡萄酒瓶盖套和瓶上的商标纸81套,“红石梁”啤酒瓶盖1116只,“红石梁”啤酒瓶贴3640张及兑换记录本一本。经查实:杭州某贸易公司自2006年3月开始,在酒类销售中,采取帐外暗中,以酒瓶盖、瓶贴、包装盒标贴兑换现金或物品的方式,贿赂酒店服务员,借机促销商品。至执法人员查获时,共兑换给服务员现金人民币81703.5元,兑换给服务员物品金额35857.8元,共计117561.3元。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因当事人行贿金额尚未达到二十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当时此罪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此案最终由工商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贿的方式。行贿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当面明示,暗示、书信表达或通过第三人转告等;给予财物有直接的、间接的,可以是现场交易,也可以是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前或之后交付。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行贿是否出自行贿人主动,把行贿分为主动行贿和被动行贿;从行贿发生的时间上,可以分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从行贿行为的表现形态上,把行贿分为公开或直截了当的行贿和隐蔽或巧立名目的行贿。行贿表现形式的不同不影响行贿犯罪的构成,但不同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种将行贿犯罪的要件限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立法规定,曾受到学界的批评。如有的学者指出,就行贿行为本身来说,无论其目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正当,均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具备了惩罚的必要性。但从实践看,将行贿犯罪限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其合理性。实践中行贿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相当一部分行为人是因为本该得到正当利益而得不到被迫无奈给予他人财物,如果将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行为也纳入行贿犯罪的范畴,打击面未免太大。
  3、行贿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行贿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p#分页标题#e#
  4、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这里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其他诸如提供求学、女色、晋升机会及其他各种便利条件等无法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财物。
  (三)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没有特别的身份要求。单位主体指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罪错界限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当注意行贿与赠与的区别。行贿是有求于对方的违法行为,而赠与是表示情谊、礼尚往来之举。其次,应当注意行为人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最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只有所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才以犯罪论处。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行贿罪在主观和客观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的特征,但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公”单位工作人员,而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五、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五条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p#分页标题#e#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发(2001)11号
  第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