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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203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某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某的协助下,接受张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被工商局查获。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后,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评析
  由于目前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以及注册商标标识制作工艺普遍陈旧,防伪技术含量较低,容易被仿制等原因,近年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依法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源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唐某非法制造南孚牌电池包装盒的行为,属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虽然所获利润不足几千元,违法所得少,但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39万余只,数量巨大,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某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伪造和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具体适用时,可以确定一个罪名,如“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或者“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客体特征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批准而获得印制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的行为。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主体特征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者,包括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四)主观特征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足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故意销售。#p#分页标题#e#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9号)并结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机关应该移送公安部门侦查,予以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明知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罪错界限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上述两罪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不到上述标准的,而且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并非是驰名商标标识的,则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
  上述两罪都是针对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施的犯罪,者侵犯的客体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当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法律适用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里的“择一重罪”,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适用哪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假冒行为正在实施,尚未造成后果,应当按照既遂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制造的数量不是很大,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就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五、问题研讨
  在查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中,如何认定注册商标标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实践中,工商机关查获的往往是都是商品包装装潢,如何判断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就是注册商标标识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所谓注册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的物质载体。由于商标标识的制作方式一般包括括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因此工商机关办案中遇到的用上述制作方式制作的#p#分页标题#e#
  商品包装装潢,并包含以下标识或特征的,就可以认定为是注册商标标识:(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潢部分。
  六、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划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 19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二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删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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