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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2)

发布时间:2015-06-01 13:4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在彼德蒙特烟花公司诉萨特克立夫案(注:Fireworks Spectacular,Inc.and Piedmont Display Fireworks,Inc.V.Premier Pyrotechnics,Inc.and Matthew P.Sutcliffe 20 00 U.S.
  Dist LEXIS 2362(February 23,2000).)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告开发客户 名单是否耗费了人力财力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庭最终确认该案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 秘密。本案原告彼德蒙特烟花公司从事烟花零售和批发业务,并为客户提供烟花表演服 务。被告萨特克立夫(Matthew P.Sutcliffe)曾受雇于原告,去职后自己开公司从事与 原告竞争的烟花行业。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客户名单,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提起商业秘 密侵权之诉。被告认为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因为它只是记录了一些公开的信息或 通过单独的调查即可获知的信息。
  对烟花行业来说,客户资源要靠不断地挖掘和培养,市场上不存在现成的客户。客户 源存在不确定性,你永远不可能准确地获知哪些人对烟花生意感兴趣。这一行当最常见 的,也是最管用的寻找客户的方法为逐户探访(cold-calling),一种又耗时、成本又高 的方法。在过去几年中,原告将其客户名单录入电脑,被告萨特克立夫先生还在私人日 记中记载了他接触过的客户的详细情况。输入电脑的名单和萨特克立夫先生的日记(即 本案中的“客户名单”)记载了每一个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情况,如客户名称、地址、电 话、是否已订约、上次订约数量、客户指订燃放处的烟花燃放景象的感观调查、以及关 于今后如何提高客户烟花表演的总结性记载。
  如果客户名单仅仅包括众所公知的信息,且这些信息能被第三人轻易地编辑,则该信 息不被视为商业秘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编辑客户名单时,只是取材于公共信息,而 后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汇编成册,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则该客户名单应被视 为商业秘密,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保护。(注:Robert B.Vance & Assocs.,Inc.v. Baronet Corp.,487 F.Suppe.790,799(N.D.Ga.1979).)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承认, 原告客户名单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做成的。原告诉称,该客户名单的编辑历经数 年,并花了数千小时才完成。也就是说,原告为开发客户名单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基于上述原因,法庭接受了原告的主张。
  三、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易通过正当手段或途径取得的信息,易于取得的信息不允许独占使 用,即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所以有如此要求,是因为易于取得的信息一般为公众信息 ,而且取得这样的信息并不需要付出劳动或努力,法律对之没有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 这样,“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就成为判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时所要 考虑的又一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笔者在此评析正反两个案例。
  先看敦斯摩尔公司诉阿勒斯案。(注:Dunsmore & Associates,Ltd.v.Dominick A.D\'A lssio,2000 Conn.Super,LEXIS114
  (January 6,2000).)原告敦斯摩尔公司(Dunsmore & Associates,Ltd.)是康涅狄格洲的一家公司,主要业务为物色市场研究人员,将他们 推荐给全美最大的消费品公司(客户),从中收取中介费用。中介费用由客户支付,一般 为招录人员头一年年收入的30%。该公司于1981年8月由敦斯摩尔(Joseph Dunsmore)建 立,敦斯摩尔现为公司总裁。随后数月内,敦斯摩尔雇佣了被告阿勒斯(Dominick A.D\' Alessio),与自己一起从事物色市场研究人员的工作。当时,被告没有任何工作经验。 1993年3月,敦斯摩尔又雇佣了胡弗(John Hoover)。此后公司就一直由这三人组成,且 只有一间办公室。公司刚设立时只有几家客户,掌握的备选研究人员也不够多。经过一 段时间,原告与许多大公司的市场研究部门的关系得到发展,并开发出了由几千个市场 研究人员组成的真正的信息库——客户名单。后来,被告阿勒斯结束了与原告的雇佣关 系,并设立公司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工作。由于被告在其雇佣期即将届满且敦斯摩尔不 知情的情况下,同时在雇佣期满时不顾敦斯摩尔的反对拿走了原告客户名单或其影印件 ,于是,原告向法庭起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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