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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2)

发布时间:2015-05-29 11:0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从表层的逻辑关系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因”,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果”,因此,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两个,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换句话说,某行为只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该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只是该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当然,这只是就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表层的逻辑关系而言的。其实,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在许多国家,未经版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究其原因,除了因为对这两类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不同的认识外,还因为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用刑罚的手段来扼制专利侵权行为,亦即专利侵权行为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将应受刑罚处罚性规定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或者说构成犯罪的一个基本条件,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亦即对于某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当立法者认为必须对实施该类行为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时,才会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换句话说,应受刑罚处罚性对刑事违法性具有制约作用,如果立法者认为某类行为不值得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话,就不会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无所谓刑事违法性了。
  总之,无论是直接侵犯个人利益的行为还是直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因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而构成犯罪。在判断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应从行为人自身和社会两个层面,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综合考虑;特别是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作用,不能简单地以侵权所得额作为判断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更不能因为侵权产品价格便宜,就得出侵权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分析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开发、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而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笔者强调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从世界范围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犯罪都侵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例如,英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伪造专利记录的犯罪,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有关虚假标记犯罪中的冒充专利犯罪,就没有对作为私权的专利权构成侵犯。但这种行为会损害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动摇社会公众对专利的信赖,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然侵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的一种挑战。
  第三,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不是置于侵犯财产罪中。这表明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不意味着降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水平。这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大部分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
  总之,以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能涵盖一切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而以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不能涵盖一切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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