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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

发布时间:2015-05-29 11:0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含经营性标识,以下同),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亦称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利用其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识,或者妨碍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为前提。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某人未经该类作品的作者许可出版这类作品,则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不过,行为人将因其出版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受时间限制,并且还可因其他原因被撤消或者被宣告无效,对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知识产权,或者被撤消、被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假冒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让社会公众相信其是知识产权人或者相信其生产经营的不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其使用的不享有知识产权的方法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的行为。根据假冒行为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可将假冒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的行为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假冒享有某类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同时也是侵犯该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简而言之,假冒即侵权。一般说来,大多数侵犯标识性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假冒即侵权的特点。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是因为商标的基本作用是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品,混淆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既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也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值得一提的是,所谓商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指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要么由同一厂商或服务者提供,要么由业务上有关联的不同厂商或服务者提供,而不是指商标与厂商或服务者之间只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由于同一厂商有可能针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多个不同的商标,故商标不同,不等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同。
  其二,假冒享有某类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却侵犯了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例如,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并未实施他人的专利,因此这种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当然,该行为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不等于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所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和商誉。专利标记权是一种标识性权利,与专利技术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其三,假冒不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因而不侵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在多数情况下,可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冒充” 知识产权行为。例如,我国专利法第63条所规定的冒充专利行为,由于被假冒的智力成果不存在,因此不侵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种假冒行为不侵犯特定人的知识产权,但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冒充知识产权的产品充斥市场,就会造成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产品的信任危机,从而损害不特定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为了将不涉及专利权人的假冒与涉及专利权人的假冒——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中的“假冒”——区分开来,我国专利法专门使用了“冒充”这一表达方式,其实,就字面意义而言,“假冒”与“冒充”差不多。从国外的立法看,美国专利法、英国专利法以及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或者未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作严格区分,或者虽有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分,但未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严格区分。当然,在商标领域,区分“假冒”(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冒充”(假冒根本不存在的注册商标,亦即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且不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还是有必要的。与冒充专利不同,冒充注册商标并不能给权利人带来多少利益,单纯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由于不会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故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因此,没有必要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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