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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4)

发布时间:2015-05-29 09:4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域名抢注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最普遍的域名争议解决途径。
  争议解决因被抢注的是否驰名商标而不同。如果被抢注的是驰名商标,由于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对驰名商标都有特殊保护,故不难处理。如2000年7月7日,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国网公司[12]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国网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时判决国网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但是,如果被抢注的是普通商标或商号,那该如何来寻求保护呢?让我们先看英美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判例吧。
  在美国的Panavision V. Toeppen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抢先注册为域名,当原告向被告申明权利时,被告开价1.3万美元出售该域名。遭拒绝后,被告索性将原告的其他商标注册为域名。原告经查,发现被告还将100多个他人的商标商号注册为域名,并企图以每个1万美元出售给权利人,遂以经营抢注域名、转手倒卖生意为由起诉被告。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抢注域名、转手倒卖的行为构成商业行为,且事实上会起到淡化原告商标的作用,违反了《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故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在英国的Marks&Spencer v. One In A Million案中,被告One In A Million是一家专门将知名的商业标志抢注为域名并开价出卖或出租的公司,该案的五位原告都是遭遇被告抢注的著名企业,他们以假冒和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而两审法院都支持原告的起诉,判决假冒和商标侵权成立。
  我国没有成文的反商标淡化法,也没有关于“假冒”的判例法,那对这类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呢?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我国的首例正式的域名抢注案是“科龙公司诉永安制衣厂”案。1997年底,科龙公司以自己的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注册时,发现“kelon.com.cn”已被广东永安制衣厂抢先注册,该厂向科龙公司索取5万元转让费,科龙公司予以拒绝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抢注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后被告自知理亏并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向CNNIC申请注销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因此原告以被告自动停止侵权为由请求撤诉。法院虽然没能就该案发表意见,但是在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中仍然提到:被告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理应予以禁止。另有专家指出,域名抢注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该观点已得到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同[13]。
  (二)域名盗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域名盗用行为是指自己没有商标或者商标的知名度低,于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设计抢先注册为域名,使真正的商标权人无法注册该域名。判断域名盗用是否成立,关键是看域名注册人是否存在盗用的故意和有没有可能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如果域名注册人存在盗用的恶意且其行为有可能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则应认定其域名盗用行为成立,构成对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如果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也不存在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可能,则不属于域名盗用,不构成侵权。而域名盗用与域名抢注的区别在于注册人是否对该域名进行实际使用。
  对于域名盗用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般按被盗用的商标是否驰名区别对待。
  1、对驰名商标的盗用(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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