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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6)

发布时间:2015-05-29 09:4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域名与一般商标的巧合雷同
  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人都是对商标权人的侵权,如果该域名不会使公众对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产生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事业有限公司一案就是极好的例子。原告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16]商标用于电脑产品上,而被告于1998年10月注册了PDA.com.cn[17]的域名,其网站上主要介绍和销售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而被告辩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自己注册该域名只是为了在网上销售该产品,根本不知道这是原告的商标。法院最后认为,PDA作为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不能特指原告的产品,且原告的商标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因此可以排除公众会误认网站与商标所有人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将“PDA”注册为域名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3、域名的反向劫持
  域名的反向劫持行为是巧合雷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商标权人没有敏锐地意识到域名的潜在价值,及时将商标注册为域名,而善意的域名注册人将其注册为域名使用后,商标权人欲以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夺取该域名的行为。此时,对于那些经使用和宣传,在网上已经具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的域名,如果商标权人能够“如愿以偿”取得域名,则同时也窃取了域名注册人为知名所付出的劳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对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的利益是相当不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可见,只要域名注册人其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不会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混淆,则可以避免败诉的结果。这对保护域名免遭反向劫持是有很大积极意义的。
  (四)单纯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除了驰名商标外,普通商标在各国都只享有相对的保护,因此就一商标而言,很可能在不同地域或不同领域内,存在着多个权利人,这种权利的多重性与域名的唯一性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单纯的权利冲突就是指这种在若干商标权人就相同商标分享商标权的情况下,其中一个商标权人将与商标相同的设计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而使得其他商标权人无法再用自己的商标做域名的情况。
  单纯的权利冲突是由于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性,导致两者的权利配置不平衡而产生的,不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因此也谈不上对任何人的权利侵犯。对于这类争议,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先来后到原则
  在商标的多重性和域名的唯一性发生冲突,且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位于不同地域或不同领域时,先来后到原则的适用能使冲突得到最为合理的解决。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某个权利人最先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从中获益,只能说明其具有远见和反应敏捷,至于其他权利人没有把握住网络商机,当然不能怪责别人了。
  先到后得原则被成功用于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是英美“王子”之争。该案中,原告“王子(Prince)”公司是一家提供计算机服务的英国公司,从1985年开始使用“王子”商号,但从没有注册过“王子”商标,1995年注册了prince.com的域名开展网上活动,其10%的合同都是通过网络签订的;被告王子运动用品集团公司是一家著名的生产网球拍等运动器材和运动服装的美国公司,其在美英都注册有“Prince”商标。当被告1997年申请注册prince.com的域名时,发现已为原告注册。被告认为原告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原告将其转让,否则将提起诉讼。原告不允,遂先向英国法院起诉被告不正当地以商标侵权相威胁,请求法院澄清原告对prince.com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原被告业务的差别很大,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使用prince.com域名就意味着要求原告不能在任何国家、任何市场上使用该标志,这显然超出了被告享有的商标权的合理范围。并且,由于原告注册prince.com域名在先,因此不能因为相同的商标为被告所有就撤销原告的域名注册。(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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