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服务 > 商业秘密 > 正文

论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22 13:5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乘虚手段。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公开或隐瞒情报人员身份,获取企业的技术图纸复印件、试制成功的产品模型复制品、半成品、电脑软件、设备照片、经营计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甚至高价购买。
  
   3、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以及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4、目标手段。先行掌握竞争对手现行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中下层干部、熟练操作工人或技工、保安人员名单、地址、联系电话,有的放矢地进行贿赂、收买、刺探、获取商业秘密。
  
   5、兼职手段。“星期天工程师”业余兼职,泄露本企业的技术攻关难点、核心专业技术图纸、工艺决窍等,被竞争对手高薪聘用或有偿高额获取。
  
   6、刺探手段。派人打入竞争对手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7、安插手段。以委派人员的技术或营销策略策划专长吸引竞争对手,而被竞争对手聘用,长期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此时挖取重大的商业秘密或组织集体跳槽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8、许诺手段。挖取竞争对手的人才,许以重金及丰厚生活条件,换取商业秘密。
  
   9、利用手段。利用竞争对手高层管理人员出差、观光、考察的愉快心理或松懈心理,选定合适人选与其接近,得到商业秘密。
  
   10、引诱手段。以关心生活处境、许以高就、介绍对象为诱饵与竞争对手职员交谈,套取商业秘密。
  
   11、假聘手段。 采取公开招聘或向竞争对手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
  
   12、考察手段。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考察、学习,当前已经异化为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外经济间谍窃密的重要途径。
  
   13、攀拉手段。利用外交官、国外专家身份,采取举办各种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
  
   14、派遣手段。以商人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国外情报人员至中国窃取技术秘密。
  
   15、借名手段。以回国探亲、旅游观光为“新式武器”,窃取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掌握国家秘密(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的中国企业,也将成为同业竞争对手、国外谍报机构 窃取其商业秘密的重点目标。
  
   16、假借手段。以新闻采访为幌子,以记者的特殊身份采访掌握并采取商业秘密措施企业,套取情报,有的企业毫无保留地赠送涉密的文件资料。
  
   17、许愿手段。以许愿出国为饵,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核心的高层管理人员、总工程师拉关系,套取商业秘密,或复印技术图纸、营销计划等文件资料。
  
   18、策反手段。建立出国人员档案,秘密策反。
  
  
  间接手段则是以与竞争对手及其职员有联系的人员为对象,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目标主要针对下列相关人员: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各种顾问和律师;原材料供应商;模具制作商、半成品生产商;销售商;仓储公司;创意策划、设计者;广告商;计算软件开发商;印刷业主;新闻记者;税务、海关、商检等行政执法人员;政府涉密人员;银行职员;中介服务、评估、审计机构;废品回收者;小偷等,通过这些人员的走访、了解、有偿服务(交换),来达到预定的目的。(作者:未知,来源:)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