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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4)

发布时间:2015-05-22 13:5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1、适用范围,即企业的全体职员和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员。
  2、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财务情报、各类合同、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诉讼情报等;
  3、全体职员必须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4、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
  5、设立特别保密区,实行严格的进入审批制度和专人负责管理,谢绝参观制度。
  6、设定特别保密设备,保密原材料,严格管理。
  7、对商业秘密资料的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必须经严格的审批,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未经批准,即视为盗窃商业秘密行为。
  8、所有计算机必须加密,专人管理,责任明确。
  9、严厉禁止5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举表述。
   10、职员无论何原因离开企业,必须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办理返还手续,未返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行为。
   11、对做出职务成果的,予以一定的奖励。
   12、职员在企业商业秘密公开之前,仍然承担保密义务。
   13、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作出竞业限制规定。
   14、视情作出奖励或处罚,并一一列举说明。
   15、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6、属于国家秘密的,遵守《国家秘密保密规定》。
  与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工、雇员、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员分不同的合同格式、合同要求,逐一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而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管理自身的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
  一是: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措施;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原材料、模具的保密;文件类的保密;计算机的保密;废弃物的管理等。
  二是:管理好雇员,包括:外来人员驻留管理;内部各类人员管理;离职雇员资料管理;与离职雇员谈话的记录管理;聘用人员的管理和有无商业秘密的调查等。
  三是:对外交流中的商业秘密管理,包括新闻报道、会议材料的审查;经验交流的材料审查;技术合作的材料审查等。
  四是:与模具制作、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等企业签订保密合同,并加强管理。
  五是:商业秘密保护部加强对电脑、图纸、技术资料、策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及载体的管理。
  六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辅助手段。
  
  第四:适用法律手段依法护权。
  企业以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为依据,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一是: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是:追究行政责任。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作者:未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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