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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5、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摄影定单及门市收银单,用以证明消费者已经产生混淆,给原告权益造成了损害;

  6、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广告宣传单,用以证明两被告的侵权事实;

  7、《金陵晚报》2004年8月26日、10月27日的报道,用以证明媒体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报道;

  8、亚太华人专业人像摄影交流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用以证明原告的知名度。

  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店外门头照片及订单;

  2、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店内外门头照片及订单;

  3、全国部分以“雪中彩影”命名的婚纱摄影机构名录及宣传材料;

  4、证人杨林、李志芳的出庭证言。

  上述证据经双方公开质证、辩论,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对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8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对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原告证据1-8和被告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结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证人杨林、李志芳的出庭证言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993年9月22日,台商独资经营的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其经营范围是摄影、冲印、礼服、礼车出租,以及美容、美发及相关配套服务。1996年11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摄影,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1月14日至2006年11月13日止。2004年,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获得亚太华人专业人像摄影交流机构颁发的“世界华人专业婚纱摄影金像奖”《获奖证书》,该证书记载:“南京雪中彩影婚纱影楼于2004年荣获世界华人婚纱摄影专业十大品牌奖,其杰出成就卓越非凡,经本会国际评委团一致通过,特颁此证。”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4年7月7日,设立中的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开办人王成与上海宝谊经济发展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18号B北288室作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年租金为1460元。2004年7月20日,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2004年7月30日,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亦为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营业场所在江宁区东山东新南路温州商业街G栋101.该分公司的门头招牌和店堂招牌上均标明“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其中“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字体明显突出,“江宁分公司”字体较小。该分公司的摄影定单和门市收银单均标明“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字样。该分公司在经营中还对外散发了彩色宣传单,突出印有“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文字,以及“精品婚纱摄影连锁”、“拍精品婚纱照,选择上海雪中彩影”、“上海雪中彩影极品礼服动态大展”等内容。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2、两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3、两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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