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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案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最初是以商标侵权提起诉讼的,审理中基于相同的事实又增加了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理由和请求,该请求虽然与商标侵权请求的事实基础相同,但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有权同时请求法院分别进行认定,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不冲突。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具有关联性,合并进行审理也不损害被告的诉讼权利,而且有利于诉讼经济。所以,两被告认为应当拒绝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有权禁止他人使用“雪中彩影”文字或与“雪中彩影”近似的文字在摄影或类似服务上标示服务来源和进行商业活动。对于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作了明确规定,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种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文字相同或者近似;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3、突出使用;4、其结果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的“突出使用”,是指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行为。本案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中虽然包含与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注册商标“雪中彩影”相同的文字,但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在其企业门头牌匾、摄影定单、门市收银单和广告宣传单中均规范使用了其企业名称,“雪中彩影”字号在字体、大小上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相同,且与注册商标“雪中彩影”字体相区别,不构成突出使用。因此,两被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指控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侵犯“雪中彩影”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将与“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争取消费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本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雪中彩影”商标注册在先,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登记的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后,判定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既要看其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也要看两被告实施该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从本案分析:

  首先,两被告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来源及主体产生混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登记于1993年,“雪中彩影”商标注册于1996年,经过长达十余年的苦心经营,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其门头招牌、摄影预约单和广告宣传材料上一直以“雪中彩影”名义进行标示和宣传,“雪中彩影”商标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及其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之间,已经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登记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南京地区设立分公司开展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认为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产生混淆。两被告认为,消费者被其吸引的主要因素是其提供的优质服务,与企业名称无关。本院认为,消费者选择服务一般基于企业的知名度、商业标识的显著性、服务质量、优惠程度等多种因素,但不能否认企业名称、品牌等商业标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因此,两被告提供的服务质量如何,并不影响其登记和使用的企业名称容易造成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混淆的事实。上海雪中彩影公司、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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