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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鑫数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多种电连接的具体方式,采用哪种电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的,证据2-3中公开了通过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进行连接的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采用权利要求1中的槽穴、导电片和导电点来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二、证据2-3中公开的耳机的各个组成部件均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原告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结构简单,使用便捷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坚持第7809号决定中的意见。总之,第7809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宏镒电子公司述称:一、对比文件说明书附图2A能够清楚看出对机体13和钩部12是通过公、母连接器连接的。二、本专利通过导电点和导电片的电连接的具体结构是解决电连接的惯用手段,将固定部20插入槽穴11中就是公、母连接器连接,不能认为被告对该特征没有给予评判,就认为本专利有创造性。三、无线模块的设置不是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池模块的可替换性能,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看,将电池模块设于挂钩内还是挂钩外都不影响电池模块的可替换性能。同时,本专利将电池模块设于挂钩中会造成成本的增加。四、对比文件记载了各部件均为模块化组件,每个模块均可拆卸替换,并且每个模块均可根据需要简化,原告关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结构简单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第7809号决定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7809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替换电池模块的无线耳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7月9日,专利号为03272641.4,专利权人于2005年1月24日由中华长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捷鑫数码公司。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替换电池模块的无线耳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具无线耳机功能的机体,其上设有至少一槽穴,槽穴的相邻部位上设有两导电片,所述两导电片与机体内部的电源回路相连通;及一其内设有电池模块的挂钩,所述挂钩的一端部形成有两导接点,所述两导接点与电池模块的电源回路相连通;
  所述挂钩的一端部可插接至相对应的机体的槽穴中,所述导接点同时与机体两侧的导电片相触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替换电池模块的无线耳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挂钩为由一固定部及自所述固定部延伸形成一呈弯弧形的弯折部构成。”
  本专利说明书中载明:本实用新型的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无线耳机功能的机体,且可直接替换电池模块的装置。
  针对本专利,宏镒电子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了证据。
  针对本专利,宏镒电子公司于2005年7月1日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了2份证据,其中:
  美国专利公告文本 US6230029B1,即证据2-3,公开日为2001年5月8日。其公开了一种模块化无线耳机系统,其包括有无线耳机模块10,该无线耳机模块10包括一端连接至钩部12之耳机本体13;一扬声器模块14系连接至该耳机本体13且可由该耳机本体13拆卸,该无线收发器20系相对于该耳机本体13设置于钩部,该无线收发器20之末端且相对于该钩部12设置,系为一电池模组22。该等组件16、13、12、20以及22均为模块化组件、且均可由其设置之处拆卸而下,以置换更适用于其它结构配置之其它组件。其中,呈中空状之该耳机本体13具有第一印刷电路板34,该第一印刷电路板34包括有一组接头式端子36,该端子36系接设相对应之扬声器模块14之插座式端子38。该端子36、该端子38与该开关26系连接至该无线收发器20。该耳机本体13内部系包括有线缆40,用以连接至该第一印刷电路板34至该钩部12内部之母连接器42;该母连接器42系可对应连接设置于该无线电收发器20内之印刷电路板46之公连接器44。该公连接器44系设于该无线收发器20之一端且可接设该钩部12之一端,该印刷电路板之另一端系设有电池端子48,该端子48系通过壳体50之开口以向外接设至该电池模组22。(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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