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鑫数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4)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537-48),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 陈 源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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