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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景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14 16:47商业秘密网

  (2013)武侯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侯法院在该案中查明以下事实:一、2012年6月2日,律政公证处根据老凤祥公司的申请,由公证员李博和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陶涛以及老凤祥公司的委托购买人、拍照人陈良勇、冯士柏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桐梓林南路9号附16号的新天地便民店。在该处,陈良勇购买了中华牌101铅笔2B、HB型号各一打(每打10支装),陈良勇付款后,新天地便民店的售货人员向陈良勇出具了编号为0018318的“收款收据”一张,冯士柏对新天地便民店的招牌进行了拍照。随后,公证员李博、公证人员陶涛与委托购买人、拍照人陈良勇、冯士柏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B座1604室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由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将上述铅笔进行了袋装、贴标签、贴封条予以封存,封存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封存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封存物品及编号0018318的“收款收据”原件交由冯士柏保管。同年8月3日,律政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2675号“公证书”,并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编号为0018318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照片2张系拍照人冯士柏、公证人员陶涛现场拍摄取得,与现场情况、封存物品一致。该“公证书”中所粘连的编号为0018318的“收款收据”上加盖有“新天地文具店”印章,记载内容有“圆笔”,金额20元。二、2012年7月10日,律政公证处根据老凤祥公司的申请,由公证员李博、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陶涛和老凤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励勤、委托购买人、拍照人陈良勇、冯士柏及其他在场人员顾政亚、沈黎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B座1604室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由冯士柏将其保管(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2675号“公证书”的封存物品交与公证人员,由公证人员对该封存包装进行拍照后,由顾政亚拆封,拆封后公证人员对拆封后取出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由顾政亚、姜励勤、沈黎对拆封后取出的物品进行验看,验看后部分物品当即由公证员进行现场装袋、贴标签、贴封条予以封存,公证人员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上述现场封存的物品由公证员带回律政公证处保管。同年8月3日,律政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5445号“公证书”,并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均系公证人员现场拍摄取得,与现场情况、与拆封、验看、封存物品一致。三、2012年7月14日,老凤祥公司出具《鉴别证明》认定,来源于“新天地便民店,地址:成都市桐梓林南路9号附16号”、商标为“中华”、型号为“101绘图铅笔”、数量为2B、HB各一打(10支)的木制铅笔并非老凤祥公司或其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四、经武侯法院现场勘验,(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5445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实物包括“1012B”和“101HB”铅笔各10支,该20支铅笔由白纸包裹、橡皮筋捆绑,白纸上写有“姜励勤假”字样。公证封存的“1012B”铅笔和“101HB”铅笔的笔身一面标注有黄色漆字“上海.中国第一铅笔中华绘图铅笔”字样和白色漆的“”图案,一面标注有“CHUNGHWA”字样,其中“上海.中国第一铅笔中华绘图铅笔”字样的字体部分模糊,部分“”图案模糊,白色漆字的颜色偏白偏亮,部分“2B”铅笔笔身上的印距不均等。五、2012年4月25日,范红向成都市金牛区景清文具经营部购买铅笔、订书机等商品,成都市金牛区景清文具经营部出具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景清文具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印章的“收据”,“收据”上载明“收到新天地文具店中华牌1012B铅笔50支……21,中华牌101HB铅笔50支×0.4=20,得力订书机032510个×4.56=45.6,金额为86.6元”。六、2013年7月30日,成都市金牛区景清文具经营部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销商武侯区新天地文具店于2012年4月25日在我经营部进货,收据号0002361”,货品包括如下:中华牌1012B铅笔50支,中华牌101HB铅笔50支,得力订书机032510个,情况属实,详情见收据。七、另查明,(一)范红经营的成都市武侯区新天地文具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包括文具、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二)成都市金牛区景清文具经营部成立于2004年7月14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文化用品、批零兼营。(三)老凤祥公司就包括该案在内的公证行为分别于2012年8月2日、2012年9月24日向律政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及代办公证事务费18660元。(四)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老凤祥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华牌取得“中华老字号”、“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证书,原告的中华牌铅笔取得“上海名牌”、“中国名牌产品”等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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