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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林某甲、林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4 16:42商业秘密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莒刑二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个体工商户。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伊廷伦,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鸣军,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农民。2014年4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个体工商户。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志勇,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甲,个体工商户。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农民。2014年4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甲,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个体工商户。2014年1月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莒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农民。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乙,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农民。2014年4月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农民。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农民。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农民。2013年8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金某甲、谢某甲、陈某甲、谢某乙、温某甲、张某、谢某丙、谢某、吴某甲、罗某、温某乙、吴某、陈某乙、尹某、高某、高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娟、刘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伊廷伦、雷鸣军,被告人林某、被告人金某甲及其辩护人贾志勇,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谢某乙、温某甲、张某、谢某丙、谢某、吴某甲、罗某、温某乙、吴某、陈某乙、尹某、高某、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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