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临沂)林某甲、林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5-14 16:42商业秘密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立文
  人民陪审员  聂其玉
  人民陪审员  刘树竹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雯洁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