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临沂)林某甲、林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14 16:42商业秘密网

  (2)被告人温某甲供述:2010年底,我开始买卖高仿手机,从林某甲那里主要购买仿苹果手机、诺基亚、三星等品牌的手机,这些手机从外观上看和真的一样,只是手机的主板不一样,质量差,价格很便宜。这些手机商标标志稍微有点改动,就是有的字母多一横或者少一横。我通过银行转账把手机款转给林某甲,都是买高仿手机的钱。我把手机卖到杭州、福州、龙岩等地,主要卖给路上的行人,工地上的工人。从林某甲那里购买了有一百多万元的手机,我零售一部手机能赚二三十元,批发一部能赚一两元钱,具体赚了多少钱,我没记账,也没有数。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自2012年从林某甲那里购进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销售给上海市各个建筑工地的工人,总数额四千余部手机,总价值五十多万元;从金某甲处购买高仿假苹果手机价值总共11900元,其中苹果465部,单价120元,苹果5手机10部,单价410元。林某甲通过浙江跑上海的客车,把手机发到上海,手机销售后我用农行卡或建行卡将货款汇到林某甲的账户。除买手机电池、盒子、充电器外,其余均为手机。销售一部手机能挣三四十元,最多赚五十多块钱,只零售,没有批发。我买的手机都有商标标记,从外观上看和正品一样,和林某甲没有其他生意,只是买卖手机,给她转的款都是购买的手机款。
  (4)被告人吴某甲供述:自2010年底从林某甲处购买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到四川、天津、浙江的温州、丽水、义乌等地销售。林某甲通过客车或快递发货,我将货款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林某甲。我批发一部手机能赚二三元钱,最多赚五块钱,具体赚了多少钱,也没有数。这些手机从外观上看和真的没有差别,只是手机的主板不一样,质量差,价格很便宜。这些手机商标标志稍微有点改动,就是有的字母多一横或者少一横。从林某甲那里买过手机电池,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其他的都是手机。和她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
  (5)被告人谢某丙供述:自2010年6月开始买卖高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从林某甲那里批发。货款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林某甲。这些手机从外观上看和真的一样,都有商标标志。从林某甲那里买过部分手机电池、盒子、充电器,其他的都是手机。和她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给她转的款都是手机款。我到福建、杭州、温州等地推销手机给打工的,也到工厂推销,我卖一部手机能赚三四十块钱,有时候赚五十多块钱,最多赚七八十元。
  (6)被告人温某乙供述:自2010年在温州打工的时候开始卖仿诺基亚手机,先在任某甲那里进货,把货款打到任某甲的银行卡或建行卡。2011年2月份,我和林某甲联系购买手机,到四川、云南、海南、浙江等处销售。从林某甲那里买的主要是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的手机。林某甲电脑里有记账。这些手机从外观上看和真的一样,都有商标标识,只是手机的主板不一样,质量差,价格很便宜。从林某甲那里买过手机电池,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其他的都是手机。和她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我卖一部手机加价二三十元。刚开始一部手机批发价160多元,到了2013年120元左右。
  (7)被告人吴某供述:我从林某甲、温某丙、谢某、谢某乙、金某甲那里购买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然后卖给谢某丙、吴某甲、陈某乙等人。我和林某甲交易前先打电话联系,接货后我通过银行转账将货款转到林某甲等人的账户。从林某甲那里买过手机电池、盒子、充电器,其他的都是手机。和她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我卖一部手机能赚三五元钱。
  (8)被告人罗某供述:自2011年底从林某甲处购买高仿苹果、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货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林某甲农行卡账号,购买的手机林某甲电脑中有记账。先后到云南省、贵州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等地销售,卖一部手机多的时候赚二三十元钱,少的赚几块钱。和林某甲只有买卖手机的生意,从她那里买过手机电池、盒子、充电器,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其他的都是手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