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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肖小民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6:06商业秘密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47号

  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生北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郑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刚。
  被告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冯西军,该农场负责人。
  被告肖小民。
  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丞禾公司)与被告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以下简称良种农场)、肖小民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丞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良种农场、肖小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丞禾公司诉称:2006年1月1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西农大)培育的小麦新品种“西农979”获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30519.0。2010年10月31日,西农大将该品种在陕西省境内的生产、包装、经营权和在此活动中的名称使用权、打击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的权利有偿独家许可给原告所有。据此,在陕西省境内,未经品种权人授权,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包装、销售“西农979”植物新品种均构成侵权。
  2012年10月3日,原告在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维权打假时购买到被告肖小民销售被告良种农场生产、包装的“西农979”二袋(30斤),每斤2元,付款120元。肖小民出具了收据。在肖小民处原告还购买到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生产、包装的“西农979”一袋(50斤),每斤2元,付款100元。肖小民也出具了收据。2013年1月7日,原告给二被告发去侵权销售赔偿损失和解函,被告不予理睬。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西农979”小麦新品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良种农场、肖小民未答辩。
  原告天丞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3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
  以期证明:原告生产、经营“西农979”小麦新品种主体合法,资格适格。
  第二组证据2份:4、《植物新品种权证书》,5、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品种权公告查询单。
  以期证明:2006年1月1日,“西农979”被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30519.O。目前该品种受法律保护。(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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