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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牌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5-18 13:39商业秘密网
  编者按:
  游戏规则与算法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思想,但这恰好是游戏之所以有趣,吸引玩家的核心要素。在《著作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并且反法领域存在滥用原则性条款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该仅凭反法进行侵权认定。通过比较美国法院对于游戏规则的认定,能够找出游戏规则中值得保护的表达。
  暴雪娱乐是全球知名的网络游戏开发商,旗下的《魔兽世界》,《星际争霸》等都是游戏界的史诗级制作。2013 年 3 月 22 日,其以魔兽争霸系列的世界观为背景打造的集换式卡牌游戏《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正式公开,一经推出就吸引大批玩家。2013年 11 月 5 日,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同类型手机游戏《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随后暴雪娱乐与其中国合作伙伴网之易公司对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其抄袭《炉石传说》,要求获得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书中将五个要求保护的作品中“卡牌和套牌的组合”直接认定为游戏的思想而不给予著作权保护。毫无疑问,卡牌和套牌的组合直接体现了游戏的玩法和规则,但是否只要涉及规则的游戏元素就一定成为思想而脱离著作权的保护则有探讨的空间。
  一、案情简介
  《炉石传说》是集换式卡牌游戏的一种,以收集卡牌为基础,然后根据自己的策略,灵活使用不同的卡牌去构组符合规则的套牌,进行游戏。由于各人的套牌都不同,每一局抓到卡牌的次序也有不同,无穷无尽的变化由此而起。 [1]原告在法庭调查中要求保护《炉石传说》中“独创性最高、非常重要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 [2]。暴雪娱乐为游戏打造了共 382 张卡牌,卡组套牌包含两部分,一是套牌构成,二是套牌限制。卡牌是《炉石传说》的核心元素,玩家需要用已经拥有的卡牌来构建套牌。一场游戏中,玩家只能携带 30 张卡牌,依照个人喜好及战术需要,从自己的全部卡牌中自由选择 30 张,这个组合即被称作套牌。根据所选卡牌类型的不同,玩家的战斗风格也会迥然相异。除此之外,游戏也为套牌组建设置了相应的限制,如固定普通、稀有和史诗牌在一副套牌中的数量和比例。被告的《卧龙传说》以三国时代为背景,其游戏中的三国名将所拥有的技能与《炉石传说》中的英雄一一对应,人物之间联合或克制的相互关系也基本相同,但将游戏的背景转移到中国并变更了卡牌的数量,牌面设计等等艺术元素。
  原告主张卡牌和套牌组合“记载了游戏的规则和玩法,是整个游戏中最具有独创性的。”[3]但是正如原告对审判员提问的回应,并没有在现行著作权法中找到与其完全对应的作品类型。被告的抗辩也是针对这一点,认为“卡牌游戏就是把牌打出来,不是情节、动画游戏…除了卡牌,其他的都是他的解释和设计卡牌的思想,没有具体表现形式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卡牌的关系是无法体现的,其能体现的就是图案、文字、数字。原
  告的思想在卡牌上不能体现…”[4]上海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也认可原告的抗辩,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其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和玩法。鉴于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身,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予以采纳。”[5]
  二、问题的提出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著作权对游戏的保护都有点不痛不痒。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作品种类中都没有为游戏这种综合性极强的表现形式准备一席之地,世界贸易组织也没有在《Trips 协定》中给予其特殊待遇。一般而言,电子游戏属于一种计算机程序,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游戏给用户带来的体验远远无法在代码层面解决,这种保护未免有隔靴搔痒之感。对于游戏中的文字简介,美工,游戏界面,视频和动画特效等固然可以分别作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但一个游戏是否有趣,是否能够让数以千万计的玩家对游戏茶饭不思的核心元素却是游戏的规则,也即暴雪娱乐主张的“游戏中最具独创性的部分”,也是游戏公司投入最大精力和创造力的地方。然而,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不保护游戏规则和算法已是路人皆知,但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只能认定卡牌游戏中为了实现游戏目的而精心打造的游戏角色,人物关系和卡牌设计全部是不受保护的思想,然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对原游戏设计者进行保护呢?美国多起有关游戏规则的判例也许可以提供不同的思路。(作者:任熙,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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