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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牌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18 13:39商业秘密网

  三、美国对游戏规则的认定与保护
  1.Bang!与三国杀的版权之争
  2014年8月判决的DaVinci与ZIKO版权纠纷案同样涉及有关卡牌游戏规则的探讨。 本案涉及的是卡牌游戏Bang!和我国知名的桌游三国杀。原告DaVinci公司起诉被告ZiKo公司和Yoka桌游侵犯了自己对卡牌游戏Bang! 享有的版权。 DaVinci公司的Bang! 是“意大利西部片”为主题和特征的角色扮演类卡牌游戏,被告在自己的卡牌游戏中使用了与原告实质相同的游戏规则,玩法以及角色,但替代以古代中国的主题和特征。当事人双方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原告与被告游戏的相似点可以归纳为四类:1.游戏的整体布局和理念;2.角色设置和每个角色的取胜条件;3.角色特征和他们的能力;4.游戏规则。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ang!与三国杀之间无可争议的大面积相似是否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表达。被告认为自己与原告相似的部分都是不受版权保护的系统,方法和游戏步骤,而属于表达的美工,游戏设置等则完全不同。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复制了Bang!的“整体理念和感觉”,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受保护的元素,而不是将各部分拆开分析。”[6]
  同属于卡牌游戏,玩家的身份都是游戏中已经设定好的一个角色,游戏的规则都是以不同游戏人物的不同技能进行对抗,该案法院并没有简单的将被告抄袭的元素作为思想,而是认定游戏的玩法中也存在受保护的表达。
  第七巡回法院曾经在Tertris案的判决主文中写到, “不能仅仅因为单独的游戏规则不受版权保护,就认为任何与游戏规则或游戏功能相关的表达都不受保护。对于游戏中刻画的人物,版权法保护的不仅是视觉上的相同,还包括角色属性和特征的相同。”[7]首先,法院要判断被告的游戏人物个性是否鲜明,版权法对不同的人物保护有程度差异。汉德法官对于版权法保护角色个性的力度大小有过生动的说明:如果有人逼真的模仿莎士比亚戏剧《第十二夜》中的主角马伏里奥或托比·培尔契爵士而刻画了一个人物,那很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同等程度的模仿剧中一个高傲的管家或贪婪的骑士则可能不构成侵权。因为角色的个性特征越不丰满,受到的版权保护力度就越小。作者必须要承担自己对角色刻画不够鲜明的后果。[8]
  本案中DaVinci主张三国杀中刘备,关羽,张飞等角色与Bang!中的神枪手,Rose Doolan, Pixie Pete等角色拥有相同的能力。Yoka和Ziko则辩称这些普通能力不受版权保护,因为角色的能力是游戏规则的一部分,而且Bang!中角色卡上西部风格的画工也与三国杀中古代中国的画工完全不同。
  毫无疑问,Bang!中的角色个性特征鲜明且拥有的能力各有不同,争议在于三国杀中的人物角色是否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的法院认为技能是角色的“属性和特征”,并且和角色的姓名,形象描画一样受到版权保护。即使特定的技能本身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游戏规则,但仍然会影响两个角色受保护的表达是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9]
  本案中,Bang!中的游戏人物虽然是从西部模式中演化而来,但是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这种表达包括其可视的个性特征和技能。比较三国杀与Bang!中角色设定的相似之处,可以判定尽管西部主题的Bang!被转变为古代中国主题的三国杀,两个游戏中的角色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最终判定,DaVinci选择的四个特定角色明确了玩家互动的方式并被固定在有形的媒介表达中。根据判例法,这些角色和它们的表达不仅仅
  是解释玩家应该“做什么”的规则,而是告诉玩家应该“怎么做”的表达。如果游戏角色描
  绘玩家玩法的内容“具有足以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独创性”,那么玩家的角色应该受到保
  护。
  2.俄罗斯方块的版权之争(作者:任熙,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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