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ACAR”商标驳回复审案中的程序问题(2)
发布时间:2015-05-19 14:26商业秘密网
尽管现行《 商标法》 规定,当事人若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审查,但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行政诉讼案件,最少也要三个月以上,若再经过二审,则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启动后续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和成本,而大量的类似案件起诉到法院,必然增加法院的工作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共资源的浪费。
问题三:审查机关是否负有对证据的查证义务?
本案中,对于"ENVACAR"是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的决定中未提供证据,商评委和申请人则提供了完全相反的证据。商评委审查员所援引的字典(《现代英汉药物词汇》 )中,将申请商标"ENVACAR "解释为一种具有抗高血压作用的药-硫酸胍生,而申请人提供的另外一本字典(《 国外药品商品名词典》 )中,则明确将"ENVACAR "解释为辉瑞公司使用于硫酸胍生上的商标。
据笔者所知,商评委审查员在判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先要查阅字典或参考书(较常用的是"金山词霸"电子字典),通常只要在一部书中查到相关的内容,就会以此为据做出决定。然而,仅仅依据一本书的解释就得出结论,是否完成了其证据的查证义务呢?笔者认为,当然不是。因为,无论是"金山词霸"还是其它的字典、参考书,其内容并非法定的或经过确认的权威解释,尚不能排除内容中存在不恰当的甚至是错误的解释,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尚须进一步查证核实。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并非显而易见地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商标,容查员至少应当查阅两本以上的字典或参考书之后,再作出结论。而对于有明显争议或矛盾的证据,应该给予当事人质证的机会。
建议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建议:
一、应当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相关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应将这一规定写入目前尚在起草的《商标审查指南》 中,并在今后修改商标法律时,加入到《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
二、应进一步明确,对于商标复审,商评委只能就商标局的决定以及申请人复审请求中所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而不得自行寻找新的证据。
1.《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1 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这一规定中看不出做出决定的行政主管机关有说明事实依据的法律义务。
2.据了解,有的审查员在审查涉及上述问题时,也会查找相关资料或证据,但在多数情况下,均未将查找到的证据记录在审查决定之中。因此,商标局的决定中很少提到其决定的事实依据。(作者:杨文泉,来源: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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