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网络传输与版权保护(4)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1商业秘密网

  因此,为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我国应修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网络传输权,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著作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文化、经济事业的发展。保护作者的权利,固然可以激励他们进行再创造,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著作权法还涉及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因此应选择一个利益平衡点,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损害公众利益,阻碍文化传播和经济发展。对于网络传输问题也是如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影响公众通过网络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费随意使用信息的习俗,又不可对著作权人进行过度保护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且从世界范围来看,1997年8月德国开始实施全世界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的服务和使用的单行法律──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12]。其中第七章规定了著作权法的修正问题,主要规定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尽管对网络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基本未涉及,该法仍是一个值得赞许的探索,对各国的信息立法工作会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我国修订著作权法也可借鉴该法。
  五、结语
  总之,网络技术的发展无疑为作品提供了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也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新的便利,但同时也增加了网络传输作品被擅自使用和盗版的风险。如何有效保护网络传输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不阻碍社会文化的进步,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是我国著作权法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网络技术并未动摇著作权的基础,因此只需对著作权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这种调整既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设网络传输权,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使之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
  【作者简介】
  张晓津,女,现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代理审判长。
  【注释】
  [1] 《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载于《著作权》1998年第2期, 第33页。
  [2] 《信息技术对著作权法的影响》,载于《法学学刊》1998年第5期, 第18页。
  [3] 《信息时代对著作权的新挑战》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第71页。
  [4] 《试论作品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输行为的法律性质》载于《知识产权》1998 年第4期第28页。
  [5] 《作品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向公众传播行为的法律调整》载于《著作权》 1997年第2期,第10页。
  [6]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64页。
  [7] 《作品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向公众传播行为的法律调整》第10页。
  [8] 《关于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思考》载于《著作权》 1999年第2期 第22页。
  [9] 《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初探》载于《著作权》1998年第1期第13页。
  [10] 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73页。
  [11] 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 44页。
  [12] 《全世界第一部网络单行法》载于《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2期, 第21页。(作者:张晓津,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