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3)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3商业秘密网

  无论是基于政治控制还是基于经济控制,个体由于受限于传播媒介而始终在传播模式上无法居于主导地位,并对于传播结构产生实质威胁。因此即使在相对短暂的版权发展历史上,由于控制了主要的传媒信息的传输途径,事实上就可以掌握控制传播,因此过去以往的版权保护在维持对商业性的关注下,事实上某种程度容忍并放弃了对于小范围的个人复制的控制。因为通过政治制度或者对于商业性传播媒介的控制,事实上就已经完成了对于主流的信息与知识的流动的控制。任何传播模式的巨大变革对于社会的知识权力分配格局都是一种巨大改变,其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过去的这种单向度的传播模式从根本上受到了冲击,这不仅仅表现为在今日的互联网时代,当前的数字技术不仅能够完美地复制原版内容,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轻易的将这些数字复制版本低成本的或免费的、大规模的在互联网上传播。即使版权人想故技重施讨论通过对于中央服务器等的控制实现对于信息传播的全面控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特别是随着P2P等模式的建立,一种大众的民主的传播模式正在展露雏形,由于P2P的“个体性”的突出,其对等的信息交换模式,给旧有的传播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通过这种信息的扩散涟漪效应,对于互联网的信息源集中格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使得互联网的信息生产流动格局,重返“非中心化”,并把权力交还给用户。P2P使得现实世界中的口头传播在网络上得以实现。口头传统在帝国的扩大化,随着资本主义体系在全球的延展建立下,终于能受益于技术的进步在现代书面理性的秩序下得到恢复,并且有机会扩散开来。随着技术的发展更多地P2P应用使用户互相沟通和交换信息、交换文件,乃至直接在用户之间实现交易,包括更大规模的实现劳动的互换与社会的分工合作(真实的货币由此可能被驱逐,货币金融将恢复为其本意,符号)。
  由于版权的产生,是社会在“社会----个人”传播这一层面上尚不具备根本的革命条件,而同样维持着信息垄断的特征下诞生发展的。即版权保护必须以对于传播的控制来实现利益的循环,而非以传播本身为宗旨。因此当版权保护面对信息传播分散化、个体化这一趋势时,为了实现版权的完整利益,产业界必须实现对于传播的控制,才能通过信息垄断实现利益,完成资本的整个循环。信息本身并不天然具备垄断性,只有实现对于信息的载体的控制才能实现信息的“有限的”利益。
  正是由于技术与社会结构的改变,使得在信息社会个人开始真正的在维持个体形态的同时步入了传播的视野中,并第一次真正意义上拥有了超越时空限制的广泛的受信与传播能力,这使得旧有的传播模式所体现的社会经济、知识、权力的分配的旧秩序受到冲击,而为了维护这种旧有的信息传播权力结构,为了维护其专有利益,版权界必须实现对于传播的控制,才能通过信息垄断实现利益。因此版权保护将不得不积极的寻求自身的扩张。在新时代下,资本势必要加强对于个人的控制,并由此开始了对于个人领域的入侵。而这种控制并非局限于外在的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活动而在于版权为了维持这种财产利益的实现,他要逐步的介入到人们的私人生活中。这种对于私人的监控,由于不能完全实现彻底的全面监控,所以更要通过对于个人的法律震慑来实现。更重要的是其需要通过这样一种功利主义的法律构建实现人们在这种恐怖下的个人监视与强迫自我监视,而这对于隐私权、表达自由乃至思想自由,最根本的是对于个体是否有权利保持其个体的形态都是一种强烈的威胁。
  而另一方面,由于版权对于信息的垄断说到底是要把对于信息资源的分配通过财产交换与分配建立在先存的差别基础上,通过垄断维持无限资源的有限性。而人们对于未知与幸福的渴望又注定他们不会放弃对于信息知识的寻求。因此,人们追求幸福的意愿与对于文化资本的维护的现实要求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版权财产基础的维护很容易的就与隐私权、言论自由、正当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乃至人权等发生冲突。(作者:宋廷徽,来源:《法学家》2010年第6期)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