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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6)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3商业秘密网

  而在版权理论的假设中通常被认为恰恰是基于对于言论自由的维护,才对言论自由本身有一定限制,从而通过物质激励的手段使得言论自由所代表的公共领域繁荣起来。尽管前述理论认为版权的功利性、合理性假设与言论自由并不存在矛盾,但是在现代版权制度的发展中,版权保护的不断扩张态势在实际中早已向言论自由提出了各种挑战。
  首先,就是对于版权的保护是否能阻止在践行言论自由宪法权利时对于有版权的作品的应用?
  其次,即使在版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中,言论自由貌似能够获得版权的适当退让,人们可以依据言论自由的原则,获得所谓的“合理使用”等的“例外”,但是这仍不能改变版权保护扩张的“不良威慑”对于言论自由的范围的缩小。
  由于在所谓的言论自由与版权之间的清晰界限并不存在,因此过于沉重的赔偿、严酷的惩罚、严密的监视只会使得人们由于这种高昂的经济成本、法律成本、政治成本而避而远之乃至缄默不语,从而减少合理使用。本来产业界少数的版权持有者由于利益的集中性,在利益的代言上、在现代民主社会的运行中就具有一定的优势,而这种高昂的成本使得分散的大众在行使自己不容易见其“实利”的言论自由权时就更容易放弃。因而沉默的必然是大多数,最终这种沉默的.矛盾螺旋不断加大,以至于最能代表公益的行为反而不见提起。因而事实上本应是公众行使言论自由的公众领域随着这种威慑的增大而反见缩小,版权权利持有者(实际上的利益操控者)在事实上俨然拥有了特权。在此种情况之下,是否还能认为版权对于言论自由并无明显的负面影响?而为了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的经济效率,产业界所力推的三振出局法案包括在此之上的过滤机制等版权保护模式就突出了类似的问题。
  为什么版权需要限制?如果我们将表达自由真正的泛化,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广义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实质疆域。这种自由的扩大解释为不仅包含传播信息的自由,也包括获取信息的自由。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Edmonton Journal v Alberta案中所确认的表达自由还有另一层涵义......表达自由不仅保护表达者,也保护聆听者。[10]而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忘记,请不要将我们的身份(即使是对盗版者)仅仅作为消费者。只有消费者的国家是不存在未来的,过分的强调消费者的身份,而忘记其他身份的复合,本质上只是在逃避为个人独立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的保障与义务。因此不恰当的版权保护会威胁言论自由乃至思想自由,从而对真正的思想自由与自由的形成构成障碍。
  3.版权保护扩张与正当的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版权这种扩张的新趋势也同样影响了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正当的诉讼权利。
  为了更有效的推进对于版权的保护,在若干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通过变动计算方法和提高法定赔偿额等方式使版权保护的赔偿数额上有了急剧的攀升。而新增的断网等惩罚方式对于现代社会公民的工作生活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是一种强烈的震撼。[11]依此所施行的沉重的处罚,无论是在实质上,还是在程序上,都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带来消极的影响。作为近现代社会从旧司法中解放出来的重要标志就是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区分,非由法庭经过正当程序公开审判认定,任何人不能被宣布为有罪。由于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在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最终责任认定与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因此,如果公民接受了刑事意义上的处罚,在程序上,仅是民事主体而非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机关对其进行了诉讼,但是却不能享有刑事辩护的权利,那么公民个人的正当权益在另一种意义上实际上就是被剥夺消解了。因此这种法律运作是否恰当确实不无疑义。
  4.版权保护扩张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在版权保护上,即使我们假定“这种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有罪。但问题是,这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是否罪行如此深重,以至于在产业界的支持下,立法执法机关可以以此之名侵犯隐私、言论自由等人权,并进而忽略了对于这些众多的所谓的“侵权者、罪犯”的人权保护。现代法治在法律在对其罪行处以相应的刑罚之外,其他的固有权利并不应当受到剥夺。(作者:宋廷徽,来源:《法学家》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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