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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5商业秘密网

  [17]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中通知书的要件;美国版权法第512条第(d)款第(3)项对通知的要求, 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512.(d)(3).
  [18]Supra note3,45; Supra note9, 48。
  [19]前引4。
  [20]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512. (d).
  [21]Supra note1,9。
  [22]Supra note1, 9。
  [23]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 l).
  [24]王迁:《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间接”的问题、“直接”的判决》,《中国版权》2007年第1期;《合理的诉因、正确的判决》,《中国版权》2007年第4期,《再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判决》,《知识产权》2007年第4期,等论文中均有论述。
  [25]黄武双:《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承担》,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5期;毛之敏《设链行为之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优度诉迅雷案一审判决》,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7期等。
  [26]我国学者对“Red Flag Test”有不同的译法,如红旗标准,红色警戒旗标准,红色信号标准等,但实质意义并无差异。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使用“红旗标准”。
  [27]Supra note3,45; Supra note9,49-50。
  [28]Supra note3,44; Supra note9,46。
  [29]Supra note3,48; Supra note9,50。
  [30]Supra note3,49; Supra note9,50。
  [31]Supra note3,49。
  [32]前引24,《再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判决》一文。
  [33]参见胡雪梅著:《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版,第59-62页。
  [34]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c).(3)(B).§512 (d).(3).
  [35]Se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12. (c). (1) (A),§512 (d) (1) and (3) ;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5条以及第22条规定。
  [36]前引24,《再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比较“百度案”与“雅虎案”判决》一文;前引25,毛之敏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
  [37]梁志文:《数字著作权论-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年,第271-272页。(作者:史学清,来源: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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